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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发展战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95次 发布日期:2017-07-11 15:47:47

  传统慈善在交往关系上最大的特点是“主-客”二元关系的交往,给予者处于主体地位,接受者处于客体地位,从属于主体。这一交往关系直接反映出给予者和接受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接受者尊严的丧失。同时,对处于客体地位的接受者来说,无论怎样接受主体给予他的“积极外衣”,也无法摆脱从属地位,获得自我的主体性。

  当代对于积极慈善的内涵理解中的重要一条是双方地位的平等,亦即“去单一主体化”,实现多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但这样一种交往关系何以可能?正如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中探讨“他人的目光”的问题一般样,有的学者将其称为“美杜莎之谜” [6] 。美杜莎是古希腊神话中的恶神,被其目光所及人即成为石像。在萨特看来,作为主体,其眼中的他者都将成为客体,因此萨特感叹“可怕的他人的目光”。如现实中某些富人的慈善行为,虽然拿出了真金白银予以慈善捐赠,且常常是直接发放现金,但往往不顾接受者意愿要求和接受者合影。这样的行为从接受者角度来看,无论富人如何宣称对对方的尊重,也无法改变主客二元对立的局面。这涉及交往哲学的重要命题,即多元主体如何能够共存。我们认为,寻求这一问题的答案需要借助马克思主义的交往实践观,“主体之所以能够面对另一极主体,主体性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存在着中介客体。这一客体,是中介化的客体和客体化的中介。它向多极主体开放,与多极主体同时构成‘主-客’关系,因此,它通过自身而建立起‘主体-客体-主体’三级关系结构” [6] 。以中介客体作为交往底板,能够有效地将多元主体连接起来,各极主体在面对这一客体时能够彰显自己的主体性。具体到慈善行为中,接受者和给予者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多元主体的交往活动,就必须要依靠中介客体,而这一中介客体就是慈善组织。给予者将资源提供给慈善组织,这一活动中给予者面对慈善组织而彰显了自己的主体性;另一方面,接受者享受慈善组织提供给自己的慈善物品,接受者也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自己的主体地位。慈善组织作为这样的一种中介客体,可以说是给予者和接受者之间的桥梁,将双方连接在一起的同时也将双方进行了阻隔,避免了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状况。作为给予者,不会有“高高在上”之感,作为接受者,也不会自认“低人一等”,更无需对给予者“感恩戴德”。当然这并不说明接受者不会有感恩之心,只不过其感恩的对象不会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这样的一种慈善制度。

  以慈善组织作为中介交往的形式,可以说是积极慈善在“外在积极”部分中最主要的表现。这样一种“主-客-主”的交往形式来自积极慈善概念内涵的要求,同时也是其内涵价值实现的可能。

(二)从物资型慈善向服务型慈善转变

  中国传统慈善在内容上多以直接的金钱和实物给予为主,或者是设立相关机构对灾民贫民实施隔离供养,如栖流所、施粥厂等。“即如消极的救灾恤贫办法,在我中国施行已久,非但慈善机关林立,即依布施以为生活之人,亦不在少数。……然则此类救济,究非根本方法”[7] 。直接物资给予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迅速帮助受助者解决眼下的困难,但并非长久之计,因为这无法帮助受助者从根本上摆脱困境,只能“安贫”而不能“脱贫”。而且,这样的一种直接物资帮助所针对的对象是极有限的,即只是针对物资贫困的人群,而对能力贫困、精神贫困等人群却并不适用。即使是针对的物资贫困人群也可能会出现虽然获得了资金的救济,却无法购买到所需产品的状况,这最典型的是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的慈善扶贫。何况,这样的直接方式使得善款的利用效率很低,是一种“无底的竹篮打水”,比如当有大量资金投入的时候,接受者的境况会得到提升,而一旦资金减少或停止,则接受者又会回到原初状态之中。因此这样的一种救助内容是非常消极和被动的,作为接受者来说倘若缺少主动性,那么就很难获得真正的帮助。

  积极慈善所注重的慈善内容应当摆脱单纯的物质包括金钱给予,转而构建以服务为核心的慈善内容。这里的服务主要是个人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s),即指以个人的需求为导向,差别化地提供相应服务性资源的行为。这在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领域已经有了体现,这些国家改变以往重金钱而轻服务的状况,“纷纷走上了‘社会服务导向型的’新型社会给付之路,实现了福利国家社会给付模式的革新” [8] 。诸如“瑞典、挪威、英国、荷兰、丹麦已迈入‘准社会服务国家’的行列” [9] 。以服务作为慈善有诸多优点:首先,可以解决接受者对资源“可及性”的需求。可以针对不同人的不同境况提供不同的服务,如老年照料、医疗护理、儿童教育、精神康复等。当然,我们虽然强调服务,但并非否定物质资金的救济。其次,服务型的慈善内容可以以人力资本投资作为着力点,关注个体的能力建设,帮助个体增强能力。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教育也是切断代际贫困传递的根本途径。只有个体的自我能力得到提升之后,才能使他们通过自身的能力量摆脱困境,实现“自助”,这才能真正帮助到受助者。再次,服务型慈善的内容从短期来看成本更高,操作也更为复杂,但从长远来看,却能摆脱传统消极慈善中“无底的竹篮打水”这一状况,避免无限制的资金投入。从社会角度来看,受助者在获得能力提升后也能加入到社会生产之中,增加社会总财富。最后,服务型慈善可以促进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如使受助者摆脱懒惰心理而实现自立,并能在服务过程中起到“劝善”的作用,洗涤受助者的心灵。可以说,将服务作为慈善内容的主体,使得“外在积极”具有当代价值,并与近代“外在积极”所强调的“规训”相区别,从而促使自身变得更加尊重其主体性。

(三)从参与对象的有限性向“全民慈善——慈善全民”转变

  2016下半年的“罗尔事件”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疑问,即中产阶级在伦理上能否成为接受慈善的对象?在传统慈善文化中,通常对于慈善的接受者来说具有一定的道德要求,受助者除了要心怀感恩之外,也需要保持社会公认的伦理规范。因此对于那些品行不端者而言,他们通常很难获得救济。同时由于慈善的发端是人之善心,是看到他人所受痛苦之后的感同身受,因此对于受助者来说,一定要足够“可怜”才能激发他人的慈善行为,否则给予者便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欺骗”,即“你有钱还要我们捐款”。而且,传统慈善的给予者是少部分社会上层人士,是受到过“仁者爱人”思想训导的“君子”,或自身富足之人(如社会名流、官宦士绅等),他们主动把自己和底层贫民隔离开来,认为自己在社会地位、道德地位和经济地位上都高于他们,而慈善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折射出这些思想。而作为社会中大多数的中间人群,却会对慈善保持相对的“冷漠”,既不愿成为慈善的接受对象,也不愿参与慈善给予,而认为慈善是“肉食者”的事。这就造成了传统慈善参与者的有限性,即使近代提出的“外在积极”改良也只是针对社会上层人士的要求。

  就当代社会而言,人们处于一种有机团结之中,没有谁能“与世隔绝”,人与人的依赖性空前加强。慈善也不仅仅是道德高尚者的行为象征,而是源自内心的善意而对他人的关爱,以及对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关爱。积极慈善内涵中的平等要求,使得交往双方不存在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况,也就不存在给予者“高尚”、接受者“低贱”的陈腐看法。而且,可将慈善内容大大扩展到慈善对象。不但促使人人都可以参与慈善,如从事义工、志愿服务等,也可使应该享受慈善的人享受到慈善且可使得慈善受助对象得以摆脱“污名”的尴尬身份,使得整个慈善的外延逐步向“公益”推进。从积极慈善的参与对象来看,“外在积极”要求慈善参与对象向全民扩展,形成“全民慈善——慈善全民”的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