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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服务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69次 发布日期:2017-07-06 16:46:29

  想起要谈这个话题,源于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所引发的争论。

  新《邮政法》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用了大量的篇章、条款专门做出规定,内容详实且十分具体。引发争议的条款是关于邮政专营的,内容是将单件重量在100克以内(国家规定的特大城市市区内互寄的单件重量在50克以内)的信件定义为邮政企业专营。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此项规定得以实施,原来民营快递公司可以经营的一块业务将被邮政重新垄断,据说这块业务占到整个邮政业务的50%以上、利润的80%以上。这样看来,引发争议就没什么奇怪了。

  在我国,自民营快递公司兴起后,大城市的居民享受到了相比中国邮政价格更低廉、更快捷的邮政服务。然而,这种服务却只限于大城市与大城市之间。显然,民营快递公司是没有办法把服务延伸到偏远的农村,因为没有业务量、无力支撑网点建设,所以无法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国邮政的网络遍布城乡,目前共有5.7万个邮政网点、14万名邮递员,遍布偏远的农村。

  事实上,在中国的邮政市场,中国邮政和民营快递公司只是在大城市与大城市之间有业务竞争;偏远地区的邮政服务却被中国邮政一家“垄断”。同时,中国邮政还“垄断”了义务兵免费信函、盲人读物免费寄递、边防通信等诸多政策性业务,这就是邮政的普遍服务。在均一低廉的服务资费标准下,邮政普遍服务入不敷出。因此政府建立对履行普遍服务的补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从根本上来说,设定邮政专营范围的初衷,是要以这块利润高的业务补贴普遍服务的亏损。应该说邮政专营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一种手段,但就目前中国邮政市场的格局,以限制民营快递市场业务补贴普遍服务的做法却值得商榷。

  邮政服务是公用事业中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的特殊性,公用事业部门都需要实现某种程度的普遍服务。普遍服务是政府对所有公民的公共责任和义务。在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普遍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习惯的不同,普遍服务在各国有不同的概念,但其共同之处都强调了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和援助。

  普遍服务体现公平性,实现了在消费者间的再分配。由于公用事业部门的产品或服务都是关系公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产品和服务,对公众的社会福利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尽量实现所有公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都能够消费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能够提升整体社会福利。只是再分配的手段不是税收,而是价格。

  我国公用事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了全面的变革。变革的主导方向是引入市场机制。目的是投资多元化,缓解财政投资困难,同时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之下,电信、邮政、供水、供气、公交等公用事业大都打破了垄断,引进民营资本。

  改革十年来,极大地缓解了公用事业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但由于改革没有关注到公用事业的特殊性质,公用事业公益性和普遍服务的问题逐渐凸现。如,公交在引入民营资本后,公交公司把大量资本投入到乘客多的线路,而对于乘客少的线路则采取减少班次、使用破旧的车辆等,根本无法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如何在市场化和竞争条件下保障公用事业的普遍服务,不单是邮政的问题,而是整个公用事业的问题。

  (1)普遍服务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鉴于公用事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市场机制显然无法保证公用事业的普遍服务性质,需要政府对其产业进行微观干预和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是普遍服务的最后责任人。

  在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今天,政府则需要透过经营企业来实现这种责任,需要政府在与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就在合同中明确政府与经营者关于普遍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2)确定普遍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是有效提供普遍服务的前提。

  事实上,普遍服务提供标准和经济发展阶段有很大关系,如世界上有国家已经把网络服务作为普遍服务中的一种,但这对于大多数国家是不太现实的。根据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类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并根据这个标准和范围来核定普遍服务所产生的亏损,作为计算补偿的基础。其次,有必要明确区分亏损性业务与普遍服务业务。普遍服务业务会导致经营企业亏损,但亏损的业务中也有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经营性亏损,要进行明确的区分。

  (3)财政补贴是补偿机制必不可少的方式。

  对于保障公用事业普遍服务,主要方式有保留业务(部分垄断)、财政补贴、建立补偿基金、减免税收、以转移业务收入做补偿、赋予承担普遍服务的企业以赢利性业务的经营权等。由于政府在普遍服务中的角色,财政补贴成为补偿机制必不可少的方式。

  (4)鼓励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普遍服务的提供。

  对提供普遍服务的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给予政策和经济(如税收等)上的支持,鼓励公用事业企业主动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如上所述,对于承担公用事业普遍服务义务的经营企业根据核定的标准和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加快缩小区域之间公用事业服务的差距。

  公用事业大多具有规模效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规模不断扩大,普遍服务可能带来的亏损缺口会越来越小,会逐步呈现规模经济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