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皇帝放过哪些反腐大招
作者:洪振快      阅读量:311      时间:2018-05-30
历史学家吴晗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贪污现象“无代无之”,“竟是与史实同寿”。的确,关于贪腐的记载史不绝书。
有贪腐,就需反贪腐。吴晗总结说:“历朝的政治家用尽了心计,想法子肃清贪污,树立廉洁的吏治,不外两种办法:第一种是厚禄,他们以为官吏之所以不顾廉耻,倒行逆施,主要原因是禄不足以养廉,如国家所给俸禄足够生活,则一般中人之资,受过教育的应该知道自爱。如再违约受赃,便是自暴自弃,可以重法绳之。第二种是严刑,国家制定法令,犯法的立置刑章,和全国共弃之。前者例如宋,后者例如明初。”
厚禄、严刑两种方法,是中国古代主要的反贪思想,相应地也曾经落实到制度设计,并进行了实践,但是反贪效果并不理想。
 
一、“高薪”无法“养廉”
吴晗先生所说的“厚禄”,当代的说法是“高薪”。“高薪养廉”,也是当下不断有人提议的。不过,从历史实践来看,“高薪”并不能“养廉”。
中国古代各王朝中,文官待遇最好的是宋代。吴晗先生介绍说:“宋代官俸最厚,京朝官有月俸,有春冬服(绫、绢、绵),有禄粟,有职钱,有元随傔人衣粮、傔人餐钱。此外又有茶酒厨料之给,薪蒿炭盐诸物之给,饲马刍粟之给,米面羊口之给。外官则别有公用钱,有职田。小官无职田者别有茶汤钱。给赐优裕,入仕的人都可得到生活的保障,不必顾念身家,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但是,事实是否如吴晗先生所说的官员不贪污、“一心一意替国家作事”呢?
事实并非如此,宋代贪腐大案不少,著名贪官也很多。早在宋太祖时代,据不完全统计,查处的较大的贪污案就有30多起。北宋后期,贪污之风盛行,“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徇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著名贪官有因受徽宗宠信而被时人称为“六贼”的蔡京、王黼、童贯、梁师成、李彦、朱勔以及杨戬、高俅等。近年出版的《中国反贪史》详细介绍了宋代贪腐的史实,从中可以看到宋代贪腐相当严重,并没有比其他朝代好多少。由此可知,高薪并没有达到养廉的效果。
另一个实践是清代自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的“养廉银”制度。
雍正年间实行了养廉银制度,相对于该制度实行之前,养廉银是原有薪俸的几十倍甚至一百多倍,完全可以说是高薪了。但是,官员廉洁了吗?事实是,雍正年间制度实施之初,加上雍正的高压政策,贪腐现象略有收敛;而在雍正之后的乾隆年代,贪腐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加剧了。
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被处斩的浙江巡抚王亶望,家产被查抄后估值银达“三百余万(两)之多”。在乾隆后期,甚至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大贪和珅。这就说明,实行养廉银制度,对反腐没有起到多少实际作用。
 
二、“严刑重典”治贪不可持续
清代历史学家赵翼认为:“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曾有政治遗嘱,要求他的后代善待读书人,不要杀知识分子。
然而,在对待贪腐问题上,赵匡胤却没有松口,严惩不贷,杀了不少贪官污吏。如建隆二年(961年)四月“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五月“供奉官李继昭坐盗卖官船弃市”,八月“大名府永济主簿郭顗坐赃弃市”;建隆三年(962年)八月“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乾德三年(965年)四月“职方员外郎李岳坐赃弃市”,八月“殿直成德钧坐赃弃市”,十月“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等等。
中国历代皇帝,尤其是开国皇帝,看到前朝因为贪腐横行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而导致王朝更替的事实,为了王朝基业的长久稳固,都会总结经验教训,重视反腐,大多主张要严刑峻法,力刹贪腐之风。如上述宋太祖外,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反腐力度尤其惊人,其严酷做法,导致政治气氛紧张甚至恐怖,甚至已到“官不聊生”“人不愿仕”的地步。其做法包括:
降低贪腐被处死刑标准。朱元璋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的处罚规定比前代更具体、更严厉,如在贪腐被处死刑方面,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至80贯者,或监守自盗至40贯者,都要判处绞刑。而洪武年间宝钞40贯不到现在两万元钱。贪污两万元就会被判死刑,这是相当重的刑罚。
采用酷刑。朱元璋对贪官采用诸如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等30余种酷刑。此法残忍无比,朱元璋以后未再采用。
大开杀戒,甚至牵连无辜。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恒案”中,“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从中央到地方,几万人死于非命,其中既有郭恒之类的贪官,也有一些无辜者。曾受朱元璋表彰的循吏(清官)——曾任山东济宁知府的方克勤(方孝孺的父亲),就受洪武年间的另一大案——“空印案”牵连致死。这两个大案,杀人据说达到8万多人。
朱元璋用“严刑重典”来反贪,其效果到底怎么样?历史上有肯定意见,如《明史》评论说,朱元璋的肃贪使得官吏“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丕变矣”,其效果很好——“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不过,这种说法也让人怀疑——中国历代王朝,开朝初期一般比较清明,贪腐不像中晚期那么严重,这是普遍现象,朱元璋时代腐败受到遏制固然无疑问,但朱元璋死后很多严刑酷法已废弃不用,“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即使为真,也未必就是朱元璋“严刑重典”的效果。另外,朱元璋自己都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说明,实际效果可能也有限。
再者,“严刑重典”的可行性是很成疑问的。
朱元璋去世后,孙子建文帝继位,曾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朱元璋和建文帝的话,实际承认了“严刑重典”是不可持续的。
 
三、监察、巡视制度效果有限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比较完善的监察制度。监察百官的机构,从秦汉到宋元叫御史台,官员称御史。隋唐时期,出现监察御史的职衔。
到明代,朱元璋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以上为坐院官,有时并不全设。另有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事务官员,因事添设,无定员。
为了监督地方官员,明代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为十五道),十三道是按省来划分的——明代政区有两京(南京、北京)、十三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每省7至11员,总共110员。十三道监察御史官秩不高(仅为正七品),但负有纠察之权,还被派遣分巡天下,即巡按御史。巡按御史是“代天子巡狩”,对巡按地方的官吏“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所以地方官员闻风丧胆。对御史也有监督,如果他们贪污受贿,比其他官吏罪加二等。
为了监督六部,朱元璋又设六科,官员叫给事中。刚开始时各科给事中2人,后来各科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给事中2人、给事中4至10人。六科给事中后来事实上拥有了纠察百官之权。
这样,在理论上就形成了对中央、地方官员的严密的监察制度。各部和各省之内,上级官员对下级也负有监督之权。上下级监督,加上科道官员的专门监察,每个官员都处在监督之下,不留死角。应该说,这种官员监督制度的设计是相当完善的。
现代以来,人们对古代监察制度的评价不一。有些人(如孙中山、钱穆等)认为,御史制度是运作良好的监察机制;另一些人(如著名历史学者何炳棣)却认为,御史制度所起监察职能有限,更经常的是沦为官僚政争的工具。
在明代中后期,负责反腐的巡按御史,本身就贪赃腐败,已起不了反贪的作用。如御史陈志先按察江西,途中丢失四件行李,为地方官查获,发现“其中皆金宝”,还有受贿簿,记载受贿“不下数万”。由此可见,御史的设想和设计虽不乏合理之处,然而实际运作的结果却不甚理想。
纵观中国古代反腐思想和制度设计,可谓穷尽古人的智慧,各项设计都很合理。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遏制贪腐,需从贪腐的动机、机会、收益及风险等方面综合设计。古代反贪设计,厚禄(高薪)意图减少腐败的动机,回避减少腐败的机会,监察、巡视及严刑都提高了腐败的风险,因此,它们都是合理的设计。
按照这些设计,按理应该能够遏制腐败,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历代王朝反贪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王朝也因官吏贪腐虐民而被更替,其中原因,恐怕是因厚禄、严刑、监察、回避等设计,都是治标之术,并非治本之法。
 
(源自《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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