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作者:段占朝      阅读量:2520      时间:2021-06-25

[摘    要]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即责任主体政治思想和权力观等政治生态的内部问题、外部社会环境的问题、责任清单设置和保障机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缘起于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需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并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一是把准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以高度的责任担当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二是增强信仰之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执行队伍;三是增强法治意识,持续提升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四是强化压力传导机制,不断把党规监督和执纪问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关键词]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长期执政的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实现这一目标和伟大梦想,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积极面对和妥善处理“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责任担当提出通过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推进自我革命,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统揽“四个伟大”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凸显出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建设始终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是党在长期的自身建设实践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和在新时代党建路径的理性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是一项新的伟大工程,并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推进这一新的伟大工程,需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同步推进。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坚持和加强制度治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构想。从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到推进党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治党过程中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的战略思想,彰显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有机统一,昭示着党不断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坚强决心和强大意志。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治党,应特别注重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永远在路上。影响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因素很多,如高质量的党内法规制度,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机制,明确的执行主体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有力的党内法规监督保障和问责机制,其中,科学确立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和制度治党的基础和关键。

二、制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现实问题及其表现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人们,如果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就难以做到全面从严治党”[1],难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2019年9月3日发布实施的《执行责任制规定》和《主体责任规定》解决了党内法规执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现在的关键是明确的责任如何落实的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是执规主体能够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主动、全面、有效地履行执行责任,依规严肃执行党内法规,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随着《执行责任制规定》和《主体责任规定》的施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责任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有了一定的提高。然而,当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党内政治生态的问题,也有影响责任落实的外部环境的问题,还有责任落实机制、监督和问责等制度保障的问题等。

(一)责任主体思想问题:规避党规规定,不正当履职尽责

党内政治生态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党内政治生态较之以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前虽然有明显的好转,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正在形成,然而植根于传统文化当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而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影响着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党内政治生态问题集中反映在责任主体和行为方式两个方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先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执行主体的政治素质、政治意识、执行能力、执行水平等都在主观和客观上影响着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当前,制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的执行主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政治意识淡薄,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规避性执行、消极性执行、选择性执行、包庇性执行和权钱交易性执行等屡禁不绝。

1. 执行主体有时不愿履行主体责任而规避性执行。对于执规主体来说,对党内法规赋予其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无条件地进行落实。然而,执规主体此时首先把执规权力当作一种私权利做出党规之外的利益权衡,认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执规有利于自己或本部门利益时,则履行主体责任;相反,当执规给自己、朋友、领导、本部门、本单位、本地方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执规主体则会漠视甚至放弃履行主体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规避性履行主体责任。

2. 执行主体无法规避而消极性履行主体责任。消极性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执行党内法规制度时,执规主体往往把党内法规“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写在文件里,放在抽屉里”,或者仅仅通过开会、印发通知、嘴上表决等形式刻板地履行主体责任,而不关心关注责任落实的效果。消极性履行主体责任暴露出形式主义在责任主体心中作祟。

3. 执行主体不能消极对抗而选择性履行主体责任。选择性履行主体责任包括在执行规范上有选择,在执行对象上有选择,在执行方式上有选择,在执行标准上有选择。选择性履行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利己式执行,对己有利的则执行,对己无利的则视情况执行;二是应付式执行,上面督促的则执行,上面不督促的则拖延执行。如搞“路边工程”和“面子工程”应付上级检查;三是运动式执行,检查的时候执行,检查过后则不再执行。

4. 监督主体问责时产生的包庇性履行主体责任。对于监督和问责主体来说,他们首先考虑的可能不是维护党内法规严肃性、权威性的政治责任问题,而是把其职责庸俗化,仅仅把其职责看作一项普通的工作而已,基于对权力的膜拜而罔顾对权力的约束和惩戒。即使问责,也受“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对违反主体责任的行为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纵容、或“轻描淡写”轻罚了事,甚至包庇、袒护。

5. 执规主体拿手中的执规权换取物质利益,此乃权钱交易性履行主体责任。权钱交易为党规和国法所不容,党规和国法非常缜密地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权钱交易行为及其惩戒措施,可谓疏而不漏。然而,一些执规主体在履行主体责任时依然会顶风违规违纪甚至不惜冒着触犯刑法的风险而进行权钱交易。

(二)权力行使的问题:崇拜“权力至上”

存在于党内政治生态的深层次问题,除了责任主体的思想问题外,主要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时时刻刻显示出“权力至上”的独断专行和傲慢偏私。“权力至上”本质上是一种落后的权力观,受其影响,执行主体往往有着“重权力、轻义务”的思想倾向,法治精神缺失,人治思想严重,往往把执行责任异化为执行权力而不是将其看成职责或义务,且在执行中又时常发生滥权现象,这在党内政治生活开展、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遵循、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表现。

在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上,首先是不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时,只有集中没有民主。任何事情都由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定调子,普通党员只能在领导的基调下发表观点,有时甚至连发表看法的机会都没有。其次是听不进不同意见。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任何不同意见都予以否定,或者把意见和批评看成是对党的不满,甚至给“穿小鞋”、打击报复。而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崇尚官本位主义,把纪律和规矩只用来约束别人,自己则搞特殊、搞例外、“开天窗”,将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党章、党规、党纪之上,“严以律人、宽以待己”。落实主体责任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占据主导思想,重形式而不重结果。在选人用人上,一些领导干部买官卖官,不看能力而看“潜规则”,通过唯亲型提拔建立自己的小圈子、小山头,圈子文化、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团伙主义滋生蔓延。在廉政建设上,由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不受约束,容易形成腐败。甚至一些党员干部由于权力集中、权力傲慢,进行利益寻租,心中无党规、无责任、无人民[2]。

(三)外部社会环境的问题:受人情社会和“法不责众”心理的影响

责任主体思想问题和权力观问题是影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因,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则是其外部因素。执规主体是一个社会人,其执规行为深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如人情社会、“法不责众”等大众心理。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是联系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纽带,“人情”的产生形式很多,如物质上的礼品、事情上的帮忙、精神上的关心、事业上的支持等等。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必要的、也是为党规所认可的,但超出正常范围的所谓“人情”往来则为党规所不容,而且应当受到党规惩戒。例如,关于“八项规定”的落实问题,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着落实不力甚至顶风违规的行为,比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依然明目张胆地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收取大额“人情”礼金。类似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受“人情”文化的毒害太深。

另外,受“法不责众”大众心理的影响,有的执规者对普遍性的违规和失职失责行为往往习以为常,加上执规者的法治意识欠缺,致使有规不依、执规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弱化了责任主体执规的严肃性,也影响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责任清单问题:缩减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主体责任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地区各单位党委(党组)纷纷制定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根据《主体责任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责任内容应当体现党的全面领导,一是地方党委应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二是各系统各单位的党组(党委)应当坚持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必须反映党委(党组)对本地方本单位(本系统)的全部职责。然而,有些地方有些单位(系统)却有意无意地通过“责任清单”把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范围给缩小了、把责任内容给放弃了,减少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据公开资料显示,某检察院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中,有对本级法院刑事立案、行政立案的监督责任内容,但没有对民事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检察院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也就是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所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民事诉讼立案活动应在其监督责任范围内。检察院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没有列入对民事诉讼立案活动的监督,很明显是失误的。难道事实上不需要这项法律监督吗?回答是否定的。自2015年5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虽然民事诉讼立案活动较之以前有明显好转,然而,有些地方的有些法院依然时而出现有案不立的情况。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些法院不仅不予立案,而且还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匪夷所思的是,当事人向有关检察院提起申诉时,检察院竟然认为其没有管辖权。

(五)保障机制的问题:监督力度不够,问责流于形式

监督和惩戒机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保障制度,监督和惩戒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有效,直接关系着主体责任是否能够得到落实,因为执行监督是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因素[3],监督和惩戒机制是责任制度的压力传导机制。

当前,监督机制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责任怠于行使。有的责任主体受党内和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简单化庸俗化地理解其手中神圣而庄严的监督责任,将监督责任看成是普通的检查性工作,淡化弱化监督责任对于全面从严治党以实现自我革命的重要政治意义。《主体责任规定》第四章确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即“书面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制度、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结果应用制度,这四种监督方式形成了科学的监督机制,将书面监督和实地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明确了主体责任考核结果的应用价值。然而在实践当中,有些责任主体对这种监督机制疏于行使,四种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二是监督力度明显不够。有的责任主体不但不主动进行监督,反而对各种渠道反映上来的有效举报信息置若罔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主体不予纠正和处理。三是监督效果不够理想。实践证明,主体责任考核是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然而,有些监督主体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常态化考核机制,考核不考核、考核什么、如何考核、考核结果怎样应用等问题完全凭领导的兴趣和好恶。有时候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不予考核,有时候虽然有考核但考核结果不予公开,或者公开了却不予以应用。

追责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那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存在应当追责情形的,惩戒主体“心慈面软”地不予追责,或者轻描淡写地象征性追责,对失职失责主体起不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对党员干部无法发挥警示效果。这将给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后果,一是党规权威丧失,制度尊严扫地,党的法治形象受损;二是被问责者受不到教育,可能依然会我行我素,同时会造成其他党员干部效仿,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抛至九霄云外。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问题成因

在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特别是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情形下,是引发上述问题产生的成因。

(一)责任意识淡化,政治品格有待进一步锤炼

从政治建设角度来看,上述问题的产生,缘于还没有建立起一支政治意识强、责任意识高、忠诚干净担当的执行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党的各项建设中,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其他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意义在于,在责任落实中不断提升并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并长期保持党的执政地位。

然而,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有的责任主体对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意义缺乏理解和认同,从而使其责任落实不仅不能在政治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依规履职尽责,甚至形式主义地将党规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分离、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分离,有时形式上轰轰烈烈地搞党建,实际上却懈怠自身工作。

有的责任主体虽能对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意义有所理解,但政治站位不高,不能把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到政治高度,缺乏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缺乏全面、无私、公正履职尽责的政治意识。这些因素深深地影响着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的形成和提升,从而制约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欠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正确的权力观

从思想建党视角来看,造成执行主体思想上的问题、“权力至上”的问题、法治意识欠缺的问题、社会文化桎梏的问题等,根源是因为在思想上没有坚定理想信念、没有牢记宗旨意识,在行为方式上暴露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缺失,从而影响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态度、意志、力度和效果。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讲话时指出,每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灵魂,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灵魂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如果执行主体理想信念这个政治灵魂丧失或者不牢,就会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就不会主动、全面地将 “人民至上”的指导思想贯彻始终,就不会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会不当行使执规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落实。这正是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不力和“权力至上”观念下权力行使违背党章和党规精神的深层次思想原因。

执规权力的配置和责任制度的安排不够科学,客观上也助长了“权力至上”观念的形成。罗素说,要把权力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要让权力结出善果,不可使获取权力所附带的流弊超过目的实现后得到的良果。为此,不仅要求责任主体依规严格善意用权,而且还要求权力的配置应当科学,权力行使应受制约和监督,并对其违纪违规和失职失责行为依规予以惩戒。但如果权力过大超出了其履行职责所需的限度,就会使权力行使缺乏应有的监督或已有的监督制度缺乏科学、常态、有效的监督机制,违纪违规和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承担也会过于笼统和抽象。若对监督主体和执纪问责主体的监督存在空白或漏洞,监督主体和执纪问责主体违纪违规和失职失责的行为就会时有发生。追究其责任的运行机制缺失,问责的案例则只会少之又少。权力及其制约的制度安排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这些制度安排上的不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的产生。

(三)法治意识淡薄,依规执行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从组织和治理方式层面看,上述问题从内部或外部、从思想或行为、从规范或文化、从体制或机制等多方面影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其根本原因是责任主体缺乏法治意识。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战略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具有法治化思维,责任主体应以党章及其统摄下的党内法规制度为执规和履职尽责的依据,而不是受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所左右。责任主体之所以受人情社会束缚、受“法不责众”大众心理困扰,滥用权力或在权力面前颤栗,在责任清单设置时玩“障眼法”以缩减责任范围从而规避责任,互相推诿的“踢皮球”式或袒护包庇的“睁眼瞎”式的监督,轻处分轻教育的“纵容”式执纪问责和不形成严重负面社会舆论前不惩戒的“官僚”式执纪问责等现象,说到底主要是因为责任主体没有坚守法治精神,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精神落到实处,没有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确定的原则和精神严格依规执规,而是被非法治因素、非相关因素所牵制。

上述因素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影响,也折射出责任主体执规的法治水平还不够高的现实。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和方法。由于责任主体的法治意识淡薄,其在执规时所表现出的依规执规的能力和水平不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还不够高。

(四)保障机制缺乏有效性,未发挥对责任主体的压力传导作用

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来说,监督和问责制度的体制安排、机制运行存在一定问题,尚没有对责任主体起到应有的压力传导作用和教育惩戒的效果。

一是党内监督的经常性有效性不够,对监督者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缺乏有效办法。党内法规有关党内监督的制度规定已经比较健全,制度性、系统性的党内监督体制基本形成,但由于缺乏对监督者的责任安排,监督者对其权力行使存在随意性而非经常性,而且有时候形式化的监督多而有效监督不足。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主体对其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却不提出整改措施;或者只提出整改措施而不督促整改也不检查整改情况;或者虽有督促检查但对其整改是否到位、是否纠正偏差不提出任何意见,或提出意见也不了了之。

二是缺乏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问责裁量基准,“重责轻问”侵害了保障机制的压力传导作用。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启示我们,不仅可以制定“党纪适用裁量基准”[4],而且可以制定“问责裁量基准”。但是,当前尚没有制定出“问责裁量基准”,这给责任主体问责时留下了太大自由裁量的空间,由于有些责任主体政治意识不强、缺乏责任担当、法治精神欠缺,致使问责时畸轻畸重的现象时有发生。轻微的失职失责行为有时候会受到过度甚至错误的追责,这种“轻责重问”的责任追究方式固不可取,但较为严重的则是“重责轻问”现象的发生,即对于那些严重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监督和问责主体却对其作出过轻的责任处理,使监督和问责这种对责任主体的压力传导机制的作用发挥受到梗阻。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对策建议

解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几方面着手,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力争系统、精准、动态地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落细落出效果。

(一)把准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立场,以高度的责任担当完善体制机制

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是政治的核心,政治建设首先要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是责任主体的一项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因此,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责任主体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观念和责任意识,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政治担当。为此,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是否落实、为谁落实、怎样落实”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能够做到立场坚定、方向明确、原则坚守。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时,要用政治眼光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要以政治责任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始终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忠诚于党,服务于人民,坚守党性原则,坚定政治信念,增强政治意识,严守党规党纪。

站稳人民立场就是坚决贯彻并始终坚守“人民至上”的执规原则,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宗旨意识。在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进行自我革命不断推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从制度制定到制度运行,“人民至上”是最终的价值指向,也是砥砺前行的力量源泉[5]。责任主体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有责任、有信仰、敢担当,始终将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价值取向和检验标准。以人民立场把握和处理好执规中的一切问题,破除“权力至上”的思想观念,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强化追责的目的和效果,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使落实的效果能够经得起人民的检验。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是有机统一的。一是政治方向决定了人民立场,人民立场反映了政治方向。从根本上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党性,就是讲政治。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就是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6]。二是政治方向指引着人民立场,人民立场实现着政治方向。三是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是统一的,二者统一于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

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要深入领会并深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的系列重要思想论述。一是以人民为中心,以持续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为了人民”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认识。如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人民至上”的思想就是“人民的生命健康至上”。其他领域和地方同理,任何地方任何单位(系统)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都应结合本地方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业务开展。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由人民检验。二是以人民利益为诉求,聚焦和解决人民关心的问题和期盼的事情,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落实党对司法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正义。当前,在坚持和维护实体正义的前提下,更加重视程序正义,使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党的法治形象。三是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过程中,倾听人民呼声、接受人民监督,确保阳光下履职尽责和人民对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督和检验。

在制定和实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全过程中,以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以维护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意识,怀着坚定的政治责任感和强大的历史使命感,积极明确责任、主动承担责任、严格落实责任、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运行机制顺畅高效、不留死角。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立抓关键少数和主体责任全覆盖相结合的主体责任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与否在于领导党,在于‘关键少数’”[7],治理关键少数不仅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重大,而且有助于解决腐败问题,主体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而党委(党组)是关键主体,“一把手”是关键少数,抓住关键主体和关键少数就可以很大程度解决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的腐败窝案发生的问题。党委(党组)之下的其他主体责任尤其是群众身边的基层地方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同样要予以落实,敢抓、真抓、严抓才能全面解决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真空和漏洞问题,才能使群众真正感受到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抓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抓关键”,抓其他主体的责任是“抓全面”,“抓关键”和“抓全面”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要两手抓、同时抓、两手都要硬,不能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抓关键”带动“抓全面”,“抓全面”有力地支撑“抓关键”。

明确普适性的责任清单,制定特殊性的责任清单,普适性的责任清单和特殊性的责任清单相结合,从而确立科学的主体责任运行机制。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上,一是各地区确立并完善适用于本地区常态化的、普适性的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并使这种制度随着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实际需要而及时予以调整从而保持其与时俱进的品格;二是在遵循普适性的主体责任的原则和要求及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各系统尤其是特殊领域、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党纪监督和执纪问责部门制定出适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主体责任清单,这种特殊的责任清单除了遵循普适性的原则和要求之外,还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具有特别要求的责任清单,如扶贫脱贫领域应贯彻中央精准扶贫、真实脱贫、教育扶贫等相关政策要求,生态环保领域应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理念和发展原则,司法领域应贯彻维护公平公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住建部门在房产市场调控上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等等。三是强化特殊时期的主体责任清单应服务并解决特殊的形势要求,如新冠肺炎抗疫时期应当确立抗疫目的为中心和抗疫优先的原则。四是普适性的责任清单和特殊性的责任清单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统一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实际需要和党的全面领导。五是普适性的责任清单和特殊性的责任清单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普适性的责任清单对特殊性的责任清单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特殊性的责任清单是对普适性的责任清单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不能借口普适性的责任清单而否定特殊性的责任清单的必要性,反过来,也不能借口特殊性的责任清单而排斥普适性的责任清单的效力,或通过特殊性的责任清单而使普适性的责任清单空置。特别强调的是,责任清单解决的是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具体和缺乏操作性的问题,绝不能把责任清单看成是主体责任依据,对于责任清单中没有列举的责任,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责任主体必须无条件地履职尽责,不能推诿。为了杜绝责任落实中规避责任、推卸责任的行为发生,应在责任清单中制定“兜底条款”,以弥补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列举不科学而疏漏的不足。

(二)增强信仰之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行队伍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执行队伍。为此,需要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定责任主体的理想信念以筑牢信仰之基、提升信仰之力,以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权力观取代落后的“权力至上”的权力观。

第一,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夯实信仰之基,提升信仰之力。信仰是一种力量,是一种植根于灵魂深处、思想根底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指引性,是其他一切力量的根源。高尚的信仰会产生伟大的正能量、建设力,相反,庸俗甚至卑劣的信仰会产生巨大的负能量、破坏力。因此,在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执规队伍时,一方面,要防止庸俗甚至卑劣的文化影响责任主体的思想和信仰,并严厉惩治不健康思想驱使所发生的失职失责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倡导并厚植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信念,并使这种信仰转化成一种力量,形成信仰之力。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已经并反复证明:“为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信仰火炬点亮革命曙光;面对改革发展的任务,远大理想指引奋斗方向;面临突如其来的风险挑战,理想信念凝聚化危为机的力量”[8]。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规队伍以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升信仰之力同样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强化责任主体的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思想上认同组织是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的逻辑起点,政治上依靠组织是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的保证,工作上服从组织是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的落实与提升,感情上信赖组织是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维系的纽带与保障”[9]。增强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才能锤炼出责任主体高度忠诚、纯洁干净而无限担当的政治品格,坚定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对党规的忠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牢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从而能够自觉主动、尽职尽责地依据党规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员干部应具有的最重要的三种政治品格,其中,忠诚是首要的政治品格,干净是立身的政治品格,担当是成事的政治品格,分别对应党员干部的信念伦理、底线伦理和责任伦理[10]。唯有锤炼出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责任主体才能切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和永葆党长期执政的政治使命感。“努力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的领导工作岗位上,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1]。

第三,厚植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建设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党员干部的价值观念,不断增强责任主体的党性和宗旨意识,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思想基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革命文化,践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党内政治文化发展推动政治生态建设[11]。强化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涤除“权力至上”的落后权力观,严格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的民主生活和议事决策的政治氛围;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章、党规,严肃执纪;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把握用人标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持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下大气力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表率。

(三)增强法治意识,持续提升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党的作风建设抓起,这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构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征[12]。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发扬真干、实干、敢干精神,不断提高会干的能力。在会干能力的提升上,不断强化法治精神,认真学规、真心尊规、依规执规,将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深入贯彻到落实主体责任的全过程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依法执政、依规治党战略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规范执行党内法规。执规时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要做到相同情况同样处理或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或对待,执纪问责时避免畸轻畸重。

贯彻法治精神、依规执规,要在思想上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权力观武装头脑,摈弃封建落后的“权力至上”权力观和人治的思想,以“人民至上”思想取代“权力至上”思想,以法治代替人治。在行动中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

(四)强化压力传导机制,不断把党规监督和执纪问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责任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关系着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效提升,关系着党内法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落实,关系着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效果。只有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主体及其责任,才能解决权责不一致引发的责任主体缺位和责任不明的问题,才能使党内法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规可依。同时,“只有在授权必控的基础上严格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相关党内法规,才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权力不被滥用,才能彰显党内法规的震慑力”[13],才能不断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党内法规监督机制是失职失责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现机制,执纪问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失职失责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二者共同组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压力传导机制,通过这种压力传导机制,一方面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一方面及时发现、纠正并惩治失职失责和违规违纪行为,从而不断提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力度和效果。责任制度和惩戒机制二者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责任制度是基石,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惩戒机制的运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惩戒机制是保证,为责任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约束和制度保障,二者统一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伟大实践。

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永远在路上,昭示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清醒自觉、战略定力和决心勇气。全面从严治党不是权宜之计,不是一时兴起,而是党在面对世界百年不遇之大变局的大势下作出的自我革命的战略决定,是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的战略选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的各项制度建设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强化并不断加大党内监督制度和执纪问责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的力度永远是进行时。党内监督和执纪问责的制度化、系统化、全面化已基本实现,当前重要的是以战略决心和政治勇气做到党内监督和执纪问责的常态化和有效化,强化其对责任主体的压力传导作用,将党内监督和执纪问责的制度优势持续地转化为看得见的主体责任落实的治理效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贵在始终不渝地坚持。要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空前力度与时俱进地优化惩戒机制,持续不断地推进惩戒机制高效运作。要以高度的政治勇气和责任担当科学对待责任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有效监督主体善于整合各种监督力量从而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创新并真实有效利用尤其是高效利用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把监督端口前移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将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相衔接,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处理,该提醒的提醒,该纠正的纠正,该问责的问责,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并通过问责惩戒一批、教育一批,使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真正使问责起到压力传导作用,从而切实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落实到位、落出效果。

引用信息:段占朝.提升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J].决策与信息,(2021),(6):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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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左高山,段外宾.论政治品格与治理能力[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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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李步前.试论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的三个维度[J].新视野,2020,(5).

[13]  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 段占朝,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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