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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逻辑探赜
作者:宋婷      阅读量:541      时间:2020-11-05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历史逻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深厚而丰实的理论根基,既来源于精深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又借鉴西方法治思想的有益经验,同时在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与时俱进。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标注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新高度,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遵循。

[关键词] 法治;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0)11-0042-0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运转和整体实施。在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源起、发展和创新的历史逻辑,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梦发挥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溯源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深厚而丰实的理论根基,既来源于意蕴深邃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又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还借鉴了西方法治思想的有益经验,在人类思想长河的奔涌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逻辑。(一)理论源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逻辑起点,对一系列法律和法治思想进行全面阐释,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内容、形式、功能、发展规律以及统治阶级意志与法的关系等重大问题,对资本主义法治进行了坚决的批判,这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据无可替代的重要位置。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可谓是马克思这位千年思想家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和法治观确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巨著。他认为资产阶级的观念不是别的,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私有制的一种派生物,而从属于派生物的法的观念“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对资本主义法治观的本质进行了彻底的揭露。他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和法治不过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1],批判资产阶级自由观和保护这种自由的所谓法律,论证了法的观念和制度会随着经济基础的运动而变化的一般规律,在这一变化中的“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资本主义法治观将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进程中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法治观取代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人类社会发展“三大规律”在法治层面的科学认识和逻辑形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历史深度和影响广度,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就科学性、真理性、影响力、传播面而言,没有一种思想理论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的高度,也没有一种学说能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世界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真理威力和强大生命力,表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推动社会进步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系统化、整体化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根基,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臻完善、逐渐成熟的丰硕成果。

(二)思想宝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文明亘古绵延,中华法系独具特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明德慎罚”“厌讼”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法经》、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唐律疏议》等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宝贵遗产积厚流广,依然是当今中国法治的智慧宝藏和源泉活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以儒家伦理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墨家、道家等思想和学说,着重体现出儒家思想中法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的核心理念,是“礼”与“法”结合的共同体。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主张辩证地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吸取精华祛除糟粕,积极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紧密结合,在结合中求创新。他强调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2]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先哲与统治阶级在治国策略上的集中体现,深刻而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对其中有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部分要予以吸收、借鉴和融合。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中国是人口大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中国特色出发。“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2]。既不能因为“皇权”“特权”“人治”之殇就全盘否定、因噎废食,也不能因为礼治乃中华文明的集中体现就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科学、客观的批判、剖析、总结,区别其中的精华与糟粕,重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挥出中国传统文化自信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使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部分呈现出当代价值,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宝库。

(三)有益镜鉴:西方法治思想

不可否认,西方法治文明历史悠久、思想丰富、源远流长。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因其在西方思想发展史上首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而成为后世研究和探讨法治问题的源头。法治在西方古代和近现代文明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诸多大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纷纷围绕法的起源、价值、内容、程序等问题进行理论阐述,将法治的思想观点推演至政党、国家、人权、民族、主权等更多领域,赋予法治以新的思想内涵和理论维度。法国卢梭、孟德斯鸠,美国潘恩、杰弗逊,德国康德、黑格尔等近代思想大家都以饱满的激情论证了近代法治主义原则的一般内容。以富勒、拉兹为代表的形式法治论者和以韦伯、德沃金为代表的实质法治论者的法治理论影响历经数载而不衰,成为西方的思想财富,对整个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都产生了促进作用。“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

然而,西方历史上产生的法治理论和制度有着特定的环境和条件,并不能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国宝典。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发展与人文地理造就了东西方不同的法治环境和法治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晏子春秋》所言:“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3]中国在汲取西方法治文明成果时,要高度重视和克服“水土不服”现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4]。我们反对盲目照搬照抄,并不意味着一味排斥甚至全盘否定别国的法治道路及其经验,而是要在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文明新格局,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注入新能量。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长期实践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凝结了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心血。在坚持和继承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创新和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

(一)毛泽东法制思想:开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探索之路

毛泽东法制思想是博大精深、经天纬地的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与建设时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领导作用,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新中国中国革命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依法治国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1. 高度重视宪法制定和实施,强调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生动揭示了宪法的根本作用,这种形象的比喻用法一直沿用至今。在1954年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时,毛泽东领导制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首次指出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强调宪法根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5]。认为宪法制定不能闭门造车,应当广泛学习和借鉴,包括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的好东西”[5],但也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应当立足中国实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这为制定和实施“中国特色”宪法奠定了重要基调。毛泽东指出宪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和基本途径是“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该团结的力量”[5]。除了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对中国民主法制状况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之外,他还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特别重视树立宪法权威,强调国家干部要成为带头守法的榜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6]

2.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中推进依规治党和依规治国。在西柏坡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两个重要的“立规矩”的会议,一个是194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称“九月会议”,正式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认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7],并指出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和不可分割的本质规定性。“在国体问题上,毛泽东主张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选择亦显著区别于西方世界。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应该体现在国体上,也应该体现在政体上,中国不应存在在野党,在议政机关,也不应该给反对派留有席位”[8]。另一个是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这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召开的唯一一次中央全会,被誉为“铲地基”并筹划“起房子”的一次全会。在这两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两个务必”“六条规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以及建立新闻制度等多项“规矩”。这些规矩为依规治党、从严治党,乃至为新中国成立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供了思想支撑和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7月11日在西柏坡调研时曾指出“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规矩”就是党内的制度和规章,人人都需要遵守和执行,没有例外和特殊。正因为如此,党内规矩和制度才具有了权威性,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毛泽东法制思想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早期探索,注重发挥法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之时对于治国理政实践的固本强基作用,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稳步向前发展打下了良好根基。

(二)邓小平法治理论:奠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在政治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崭新起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邓小平法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产物,是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1. 促进改革与法治共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决定着必须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的运作完全依赖于法律。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非常重视“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9],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两条主线,积极处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与法治、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同频共振的互补关系,使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保障。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提倡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对于改革中涌现出的敢闯、敢冒且经过实践证明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好经验好办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赋予规则制度和行业惯例以法律效力,为法律增强改革依据和实践来源。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相继制定“工厂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外国人投资法等”[10],为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探索空间和生长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形态。另一方面,厉行法治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也搞不成。“我们要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9],对经济犯罪,提出“一是打击经济犯罪决不手软,二要靠法制,不搞过去的群众运动”。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9]。对于那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促使社会秩序和整体环境逐步好起来。

2. 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理念。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相关内容非常丰富,仅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就多达一百多篇涉及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从民主与法制的内在关系上揭示法治的本质内容,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其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10],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律的至高权威,论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保障。同时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治国方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本价值归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更加有力”等巨大成就[11]。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深化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从“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维度着眼,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阐释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和现实定位,为继续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明确了战略方向。一方面,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12],从战略层面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指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将党的历史方位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为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夯实了理论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深刻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形势新变化,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增添新的内涵。其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13];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机制设计,“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14];重视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15]。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法治化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深刻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实现。其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信仰培育和人权的法律确认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以人为本”的根本内涵是对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时代诠释,是将发展目标定位于为民、发展成果定位于惠民这一人民理念的坚持[16]。将民主政治、公平正义列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征,标志着党的法治思想的系统化、深入化[17]

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继承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工作的优良传统,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标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进行总体部署和全面规划,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理解、贯彻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法治”成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任务之一,积极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法治顶层设计和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千秋伟业以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高度,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意义。

作为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注重对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实践的经验总结,注重古今中外先进的法治思想、理念、思维和原则的成果集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一个“总目标”和一条“道路”,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两个“坚持”和两个“统一”,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追求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三是形成三个“抓手”,即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协调统一领导;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为凝聚依法治国实践的强大合力提供组织保障。四是突出四个“着力点”,即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基本格局,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统一发展。五是完善五大“法治体系”和遵循“五个原则”,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性质和前进方向。六是建立和完善“六大制度”,即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确立国家宪法日,改革监察制度,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和生命力,保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七是统筹推进“七项举措”,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治理与育人、国内和国际之间的关系。即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努力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加快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加强普法宣传和增强人民法治意识。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充分肯定法治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样态。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体现出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高度,开拓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境界。在当前国际国内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历史时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确立了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坐标,为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坚强保障,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遵循。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3]  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4]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8.

[5]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6]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7]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吕世伦,李瑞强,张学超.毛泽东邓小平法律思想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9]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1]  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12-19.

[12]  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13]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09-16.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15]  本书编写组.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学习问答[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1.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17]  王芸.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法治思想研究[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邹立鸣 杨一帆]

Exploring the Historical Logic of the Theory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ONG Ting

 

Abstract: The theory of the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an organic part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historical logic of the theory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not achieved overnight, but has a profound and substantial theoretical foundation. It not only comes from the profound Marxist rule of law thought, draws on the ess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egal culture, and draws on the usefulness of Western rule of law. Experience, while advancing with the times in the CPC's exploration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Xi Jinping's new concept, new thinking, and new strategy for comprehensively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marked the new height of the sinicization of Marxist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and is the fundamental follow to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two centenary" goals and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Keywords: rule of law; theory of rule of law; theory of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oretical logic

 

[作者简介] 宋婷(1980-),女,宁夏银川人,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影响力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法制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