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的社会力量参与
作者:夏苗苗 李增元      阅读量:574      时间:2020-07-20

[摘    要]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社区治理的社会化趋势也在不断增强,基层政府在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现代乡贤及其组织、社区内在民间组织、社会型企业等各种类型的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和建设中体现出各具特点的功能与价值,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在农村发展的新时期,农民在工作、生活、文化等方面各种需求的增加导致社区治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因此在强化基层政府治理的同时,急需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治理;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乡贤;社会企业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0)07-0037-08

 

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这些力量包括社会工作者、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现代乡贤及其组织、社区内在民间组织、社会型企业等。

一、社会工作者

  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社会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专业价值与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求高度契合。社会工作者在深入农村社区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社区提供专业服务,在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以及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社会工作通常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以利他、利人为指导,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机构及社区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用以帮助其缓解、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以及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的专业性职业活动。社会工作基本的价值理念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社会使命看,社会工作强调“扶弱济贫”[1] 85,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专业使命看,社会工作强调以“助人自助”的方式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社会工作者尊重并平等地对待服务对象,在出现社会问题时,都会为其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和支持。同时,社会工作者相信服务对象有能力而改变现状,通过挖掘村民的潜能、提高他们的能力而使他们获得自信,从而号召他们积极主动地解决社会问题并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

  有学者认为,当前我国社工队伍呈现金字塔式结构,最底层的是社会服务的操作层,也就是我们最熟知的技术工人等。他们的队伍庞大,涉及到社会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第三层的是社会工作相关岗位人员,即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康复技师、心理咨询师等;第二层是社会工作者,即具有社会工作相关的教育背景,或者是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在专业的社会工作岗位上工作,并通过国家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顶层的则是社会工作决策队伍[2] 57。新时期,面对乡村发展的新特征,社会工作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农村社区进行帮扶:首先是对农民日常生活方面的帮助,包括帮助因为身体问题难以生活自理的残疾人、老年人,心理失调、自我封闭的人群,还开展一些婚姻家庭热线咨询、家庭暴力援助等,帮助家庭关系不和谐的人群。第二类是针对个人的社会救助行为,包括对于赌博、酗酒吸毒和犯罪人员的社会救治、矫治、教育。第三类则是对农民就业的帮扶,主要是针对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包括工伤劳资关系的司法协调、医疗缺乏保障的权益维护等等。可以说,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包括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网瘾少年、重病患者等有需求的弱势群体,他们能够开展建立社区中心、社区教育、妇女夜校、送医下乡、社会政策的传递和落实等专业化服务,利用个案小组和社区工作等主要的社会方法,恢复社会功能,助力社区体制机制的完善和建立。

  具体而言,针对农村老龄化问题不断凸显、老年人精神和物质缺乏、留守妇女儿童文化素质低下等问题,很多社会专业医护人员会定期下乡举办义诊活动,提高留守人员的身体素质。在精神需求方面,心理咨询师、教师、各种技能培训师等专业人员会定期为农民提供心理咨询、基本识字及道德教育等,很多针对社会工作的舞蹈艺术协会也会定期到社区表演,满足农民的娱乐需求。在促进农民致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方面,各个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公民教育,通过为农民提供培训、组织、管理、信息等服务,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致富技能。“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村民只有依靠自己的双手致富,才能形成长效发展机制。如江西省万载县罗山村的“致富驿站”,是社会工作者介入农民致富能力发展的典型项目,运用“地区发展”模式,社会工作者以罗山村现有的交通、地缘优势以及乡土特色,挖掘村庄资源和农民的潜能,以个人开办的农家乐饭庄为起点,建立“致富驿站”,帮助实现了罗山村落社区的可持续发展。这种“造血”的社会工作模式改变了传统“输血”式的乡村治理工作模式,社会工作者真正做到了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注重对农民的赋权和增能,真正发挥了农民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新型农民的培养。

  “三农”工作队伍建设依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块“短板”。在新时期,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包括职业农村干部、农业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在内的社会工作者都是今后从事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社会力量,社会工作者以其专业优势在社区治理实践中运用专业视角洞察并有效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重培养农民的自助意识,提高农民的致富能力,同时在帮助弱势群体以及满足农民物质与生活需求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助于弥补政府管理服务的缺位,发挥农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

  社会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不仅促进了社会服务的不断完善,更是农村社区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以其公益性、服务性、志愿性的优势在促进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农村文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所涵盖的范围极广,通常是指致力于各种公益事业并尽力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非党派性质的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则是指由自愿贡献个人精力与时间的志愿者组成的,通过各种服务性的行动来实现对社会事业的支持,帮助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社会服务组织。它主要从事非强制性、非等级性和非营利取向的社会公益性活动,由为社会奉献的道德的力量所驱使[3] 2。西方一些学者将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统称为非政府组织,而我国学者大多将其称为“第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世界著名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her)曾经指出,志愿服务组织产生的本质与特性,主要在于改善人类生活,以及提升生命品质的一种无形的东西:使人获得知识、使空虚的人获得充实与实在,其精神是仁爱的、利他的、为公益着想的。当公益与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农村,参与到复杂的社区治理中时,必然能够为实现乡村振兴增添强有力的支撑。

  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使得大量的资源、人才涌入城市,农村的教育资源远远落后于城市,教育的“空心化”愈发严重。由于城市中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较为完善的教育设备,农村社区中有一定资金和能力的父母选择让子女到城市上学,而在农村中小学就读的大多为留守儿童。农村学校因学生变少而日渐萎缩,教育资源落后,教育理念跟不上时代步伐,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成为一个很难攻克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难题,很多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组织伸出援手。在教育设施方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社会公益组织会定期捐款捐物予以支持;在教育方式和理念方面,大学生支教组织把新形势下前沿的知识体系、教育方法、教育模式带入乡村,弥补乡村教育的缺陷,传递先进知识。另外,大学生支教活动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活动,能够带动全社会对乡村教育的关心与投入,增加社会对乡村教育的认知,弘扬社会向上向善的风气,促进教育平等,为乡村教育注入新的活力[4] 104。

  乡风文明建设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目标,既是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成果的外在表现,也是对新农村建设精神层面的要求。农村乡土文化的日渐萎缩是农村社区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工业化的加紧建设,征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很多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村落景观、农耕文明以及风土人情不断丧失,人们对农村生活的记忆不断模糊,对乡土文化的认可度、认同感不断下降,农村社区逐渐变成了一个陌生人圈子,人情的淡漠、社会不良风气的兴起冲击着乡土文明。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很多致力于推动乡土文化保护与复兴的公益组织推出好家风工程、新乡贤工程等,聚集贤能之士共同推动古村落的全面保护与活化。还有很多志愿者组织在社区开展了适应村民和外来人员兴趣爱好的文化活动,传统的唱戏、舞狮子、滚龙灯、耍杂技、逛庙会等文化活动相继开展,引起了村民们的热烈反响,村民们对乡土文明的认同感不断上升。另一方面,针对社区中出现的人情冷漠、村民利益取向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不断扩散,很多志愿者组织通过协助社区建立道德讲堂、专题讲座、诚信故事会、传统文化宣传会等方式逐渐培养农民的文明素养,移除传统社会遗留下来的婚丧事大操大办等不良风俗。农民个体的改变和进步带来的农村风貌的变化,对于实现乡风文明以及促进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不断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益与服务组织的作用,实现农村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

  当然,在提高社会保障服务质量、救助困难群众、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公益与服务组织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作为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的服务涉及范围广、服务针对性强,并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对于传播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方面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应当充分重视社会公益与服务组织的作用,实现乡风文明的同时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文明风尚的树立。

三、现代乡贤及其组织

  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乡贤及其组织在农村社区的治理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过程中,乡贤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政府和村民的一致认可和赞许。在不少地区更是延续了“乡贤治村”的治理理念,借助乡贤的力量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和建设。

  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使得从传统社会时期的乡绅、士绅脱胎而来的现代乡贤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和作用。他们不再是传统封建礼俗社会中的士绅、乡绅,而是“目前或者在不太遥远的过去曾经生活在乡土社会,而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精英群体”[5] 82,包括乡村中的经济能人、道德模范、退休公职人员、德高望重者等社会中的贤达人士,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先进知识分子也在其中。随着乡村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现代乡贤的作用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新乡贤及由贤达人士组成的乡贤组织不仅具有管理乡村事务的辅助作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教化以及保护环境、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方面也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乡贤之所以能够成为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因其所具有的独特时代价值。古之乡绅受人尊重的原因在于他们学识过人、技艺精湛、德高望重,常被作为道德和才干的标杆。现代乡贤不仅包括社会上的先进知识分子、工匠能手、退休干部,还包括一些经济能人、科技工作者,等等。他们作为城市和乡村的结合点,一方面在城市中习得现代知识和技术,具有一定的城市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又熟悉乡土人情,能够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承担着更多的责任,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扶持,从而获得政府和农民的支持和赞许。

  在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许多基层政府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在基层政府难以满足村民各项要求、难以处理错综复杂的乡村事务时,乡贤及其组织就承担起了为村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职能。科技工作者、优秀知识分子能够为农民提供智力支持和帮助;农民企业家回乡投资办厂,带领农民发家致富,解决了无数农民的就业问题;在助教助学、扶贫济困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乡贤个体也凭借自己的资本和人脉不断改善乡村经济、教育和农民生存的环境。乡贤理事会、乡贤工作室以及由乡贤组成的乡村文明促进会等现代乡贤组织在协调社区矛盾纠纷、维护村民合法利益以及传承弘扬乡村文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乡贤及其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弥补了现行治理体系的不足,增进了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互信,在稳定乡村治理秩序、提升治理能力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打造新时期的“三农”工作队伍,就是要吸引各行各业的科技人才,鼓励更多有志青年返乡创业,将新技术、新知识带回农村。可以说,乡贤治理回归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乡村社会补血的过程。在填补治理主体空缺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乡贤的资源、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加强乡村内外的联系,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来弥补乡村社会各方面资源的不足。乡贤治理的回归符合新时期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对于提升农村社区治理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四、社区内在民间组织

  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一大主体,农民的组织化是促进农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社区内在民间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内源性基础,在满足社区内部的公共服务需求、推动社区公益建设以及维护农村社区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新时期农村社区公共治理领域中农民组织化参与的一种有效形式,社区内在民间组织通常是指除国家法律法规正式授权的村民自治组织之外的、由共同利益需求的村民基于维护个人或群体利益的需要而自发组建的其他村庄组织,有些学者将现代民间组织分为本土原生型组织和外来组织两大类。原生型组织又包括政治层面的自治组织、经济性组织、社群性组织和社会服务型组织。政治层面的自治组织是指具有政治利益倾向的民间组织,例如各种村民大会、议事会、监督委员会等。经济性组织则包括由村民个体自愿联合建立的农业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畜禽养殖合作社等等。社群性组织则主要指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而发展起来的共同体,主要是家族、宗族组织,各种庙会、老年会、老人会也属于这一类型。社会服务性组织则主要指为农民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性互助组织,如互助组、互助合作社、红白喜事会、棋牌会等等。最后一种外来组织指的是在农村社区外部建立,但是在社区内部开展活动的组织,一般具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包括香港乐施会、世界扫盲组织等在内的域外组织和本国非本地民间组织[6] 190。

  作为农村社区的内生性组织,社区内在民间组织在农村社区公共治理领域以其特有的本土化和自主性在参与社区治理中凸显其重要价值。首先,自古以来,在农村社会内部都有着血缘、亲缘抑或是地缘的联系,生活在这一“熟人社会圈”中的农民大多以组织化的形式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那样,“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草根民间组织产生于农村社区,又发展于农村社区,其组织成员又由不同阶层的农民组成,它们与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深入地了解农民的真正需求和利益,为不同阶层的农民提供真正需要的本土化服务,很大程度上能够弥补政府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其次,社区内在民间组织既不属于公共行政部门,也不属于私人企业,由社区内部甘愿为农村社区治理服务的志愿者组成的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民的自发行为,它们既不是服务政府“政绩观”的工具,也不会成为在农民身上谋取私利的盈利机构,它们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时能够从农民自身角度出发,真正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针对性强,并且成本低、见效快,同时能够及时获得服务效果的信息反馈,因此,社区内在民间组织能够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为农民提供更加广泛、便利的公共服务,弥补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的不足。

  自古至今,从传统的治理体系当中脱颖而出的家族、宗族组织在新时期发挥的作用,渐渐从辅助行政到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而新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反映了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各种各样的新型农村民间组织应运而生。近年来,农民工维权问题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很多民间自发成立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司法援助组织、上访协会等,在稳定乡村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农民很多个性化的需求也催生了多样化的民间组织,包括能够为农民提供日用品统购、技术培训、农产品统销、资金互助服务的专业技术协会、民间基层金融组织等等,几乎涵盖了农民的生产、销售的方方面面,可以为农民提供各式各样的保障性服务。除了促进农民致富方面的组织,很多致力于提高生活质量、培养良好生活兴趣方面的民间组织也在逐渐增加,兴趣爱好团体、老年舞蹈艺术协会、龙舟会、庙会等承袭传统文化又独具现代地方特色的民间组织正不断发展。作为社区内部自生型的组织,它们有助于化解邻里间的矛盾纠纷、倡导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可以说,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村社区治理的一个“安全阀”,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社会型企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企业在全球兴起,作为一种全新的组织形态,以其特有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在社会管理领域大放异彩,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嵌入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时,能有效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时所带来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失衡问题,为我国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新的思路。

  社会企业是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默罕默德·尤努斯教授(Muhammad Yunus)在格莱珉银行的实践获得成功的基础上提出的对未来企业的伟大设想。社会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它以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经济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己任,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所得利润主要用于社会发展。同时,社会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公益、慈善组织,它具有经济性的营利行为。虽然各领域的学者对于社会企业的关注点不同,对其涵盖范围的理解也有差异,但是对于社会企业基本内核的认识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一般而言,社会企业通常可以定义为“介于传统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和民间非营利企业之间的,以社会责任感而非利润驱动的,为实现既定的社会、环境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商业交易的组织”[7]。因此,可以说社会企业是一种超越非营利组织和传统企业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是一种介于公益和营利之间的企业形态,社会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必然存在着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双重特征,这也决定了社会企业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当然,在当前我国社会中,社会型企业还属于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其成功案例并不多。

  首先,在理论方面,社会企业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农村社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产品,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农业税制改革使得政府的财政压力剧增,对公共物品的供给也陷入了停滞状态,社会企业的供给能够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作为营利性企业,社会企业在提供公共物品时会充分考虑到生产成本并尽最大可能实现生产成本的最小化,在面向农村市场时也会以最低生产成本为基础制定出相应的产品价格,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另外,政府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时常会出现供给不足或者不合理的失衡状态,严重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社会企业则以农民的市场需求为中心,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来了解农民的需求情况,实现按需供应,进而实现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其次,在满足公众需求时,社会企业能够弥补市场的不足,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一般的营利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的商品价格往往会超出农村低收入者的承受范围,影响社会公平。而社会企业则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在制定价格时会考虑大多数民众的支付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承受能力,制定价格通常以弱势群体的支付能力为标准,一般低于市场价。因此,社会企业能够在营利的情况下尽可能考虑到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实现其社会价值。由此可见,社会企业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仅能够克服市场在追求经济效率时可能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又可以弥补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失衡,实现供给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社会企业介入到农村社区公共物品供给中是非常必要的,对于缓解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压力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有学者还指出,社会企业嵌入农村有利于农民身份的重塑,促进社会融合。农民通过参与社会企业的创建、经营和管理,特别是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在满足农民自身需求的同时获得了自信和自我效能,“实现了农民自身的再生产,即实现从消极角色向积极的公民角色、从个人主义向具有社会公共意识的‘社会人’、从听命于国家意志的顺民向具有自治能力的社区居民的转变”[8] 119。

在农村社区的治理实践中,不难发现,包括社区内部和外部的很多社会力量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治理的有效性,他们的组织形式和功能虽然不同,但最终目的是一致的,也都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如表1: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时期,党和政府基层组织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同时应当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重要性,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打破城乡之间的壁垒,实现人才、资金、技术的双向流通,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农村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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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针铭,胡亚琳.大学生支教志愿服务活动的若干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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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贺建军.社会企业与农村社区化——以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为视角[J].人文杂志,2016,(7).

 

[责任编辑:胡  梁]

Social Power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XIA Miaomiao , LI Zengyuan

 

Abstract: With the proposal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pace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is accelerating, and the socialization trend of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also increasing. In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a grass-roots government to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various types of social forces, such as social workers, public welfare and voluntary service organizations, modern township leaders and their organizations, community-bas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social enterprises, etc., have shown their unique functions and values in community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the new era of rural development, the increase of farmers' demands in work, life, culture and other aspects leads to the increasing difficulty of community governance.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ance of grass-roots government, it is urgent for all kinds of social forces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Keywords: new era; Social forces; Community governance

 

[作者简介] 夏苗苗(1996-),女,山东济南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李增元(1981-),男,山东日照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城乡基层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