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什么力量将权力关进笼子?
作者:谢小庆      阅读量:297      时间:2019-04-29

在笔者《权力和资本都需要被关进笼子——读王小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系列文章》[1]一文发表之后,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是:由谁来将权力关进笼子?靠什么力量将权力关进笼子?笼子的钥匙拿在谁的手里?

一种广泛流行的回答是:靠制度,靠法治,不能靠“人治”。这种回答显然正确,因为社会治理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治,但仅此是不够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思考这样一些相关的问题: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吗?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权利为本”的社会一定是文明的吗?好的制度怎样建立和维护?本文力图给出回答。

 

一、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吗?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描述是:“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毛泽东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2]显然,自由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是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在各种价值目标中都占据重要的地位。

问题是:人自由的选择一定是善的吗?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不用说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一个人很容易做出一些自私和残忍的事情。即使是在衣食无患、比较富足的情况下,人也可能做出一些愚蠢或不善的选择。例如,那些制造劣质奶粉和假疫苗的人,不仅没有衣食之患,而且有的还拥有亿万身家。

笔者曾经在内蒙古牧区知青插队落户11年。上大学离开以后,也一直与自己曾经插队的生产队(现在称为“嘎查”)保持着密切的联系。1967-1978年在生产队劳动的时候,草原上基本没有酗酒的风气,生产队中仅仅有两三个好喝酒的牧民,还属于大家善意嘲笑的对象。但2000年前后的几年,由于牛羊肉、羊毛、山羊绒、牛羊皮的价格上涨,使得草原牧区越发富裕。由于手上有钱,生产队中有些男人在受到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的裹挟后,逐渐沾染上了酗酒的毛病,结果使得这些人负债、致贫。还有极少数牧民因酗酒伤害健康,导致壮年早逝——这是我亲眼看到的“自由选择”的结果。

 

二、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

   

多数人的选择一定可取吗?笔者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圣经·马太福音·27章》详细记录了耶稣的受难过程。巡抚彼拉多有心释放耶稣,他同意从耶稣和另一个作恶多端的罪犯巴拉巴两人之中释放一人,让众人做出选择。然而众人的选择却是释放巴拉巴,于是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

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耶稣被送上了十字架。无独有偶,同样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苏格拉底被处死;希特勒被狂热的多数人送上总理宝座,德意志民族及欧洲陷入万劫不复……

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崖口村地处珠江入海口,紧靠澳门和珠海,属于寸土寸金的地方。2008年,在村民大会上,绝大多数村民主张卖地,一直反对卖地的村党支部书记陆汉满成为少数。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崖口村以每亩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11700亩土地,每户村民都分得了几十万元现金,大多数村民皆大欢喜。然而仅过了3年即2011年,崖口村卖出的土地在土地交易所的拍卖中,成交价竟然是45万元一亩,是3年前卖出价格的9倍。姑且不谈卖不卖地,几年以后大多数村民们也许认识到,当初如果听从老支书的意见,至少可以卖出更好的价钱。

类似悔不当初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还可以找出许多。其实在许多事情上,人们事后才认识到,原来多数人的选择并不可取。

   

三、权利与美德

 

在笔者看来,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赵汀阳先生是当今中国最具有实力的学者之一,也是作品最值得阅读的作者之一。他不仅有跨越中西古今的学术积累,还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在《坏世界研究——作为一种哲学的政治哲学》一书中探讨了现代社会中“权利”对“美德”和“义务”的挤压现象[3]

赵汀阳先生指出,现代社会是一种“权利为本”的社会,“权利为本”的社会有利于保持“权力—权利”的平衡,有利于用权利制约权力。这种制约是文明的进步,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在这一权利高张的过程中,现代性颠覆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性,出现了“权利—美德”的失衡。他接着指出,权利与美德的失衡植根于现代性对传统性造成的冲击。求治去乱,是传统社会多数人的政治追求。中国政治以“治”为第一原则,这是非常深刻老到的政治意识。治的效果一般都源于共同体原则同时成为每个人的准则,共同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公共善优先于个人自由。因此,传统社会体现为一种“美德为本”的社会。但是,公共善非常可能被权力所利用,各种权力机构很容易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个人安全和利益。因此,人们开始了对现代性和个人权利的追求。

可是,在现代社会中,人的心灵有时是失序的。“权利为本”的现代制度以权利压倒美德,以自由压倒权威,生活就失去了标准,自由就失去了方向和控制。个人想怎么想就怎么想(无论多么愚蠢),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多么无耻)。结果,爱情、友谊甚至亲情都大幅贬值,生活失去了美感。尽管这种情形目前并不是现代社会及其生活的全部或主流,但尤其需要人们警觉和防范。

 

四、权利与义务

 

赵汀阳先生进一步指出,“权利为本”的现代原则不仅颠覆了“美德为本”的传统,更危险之处还在于颠覆了“义务为本”的传统。古代社会并不仅是“美德为本”,同时也是“义务为本”。古代社会并非不存在权利,但没有被宪法和法律“永久性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是由义务所保证的。有义务才有权利,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为条件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形成对称性关系,单纯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具有正当性,二者必须形成对称结构,互相证明其正当性。

在“义务为本”的传统社会中,一旦“权利—义务”失衡,社会便具有纠正倾斜和重回平衡的自发动力。如果权力膨胀导致义务过重而权利不足,会产生自发的反抗动力,最终形成革命和改朝换代,实现权力结构的重组,恢复“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与此不同,在“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中却缺乏这种恢复平衡的自发动力。权利再多,人也不会嫌多,常常表现为贪心不足,得陇望蜀。人只有自发的积极性去反抗义务,却不会拒绝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为权利而战,却可能千方百计地推卸义务。一旦“权利—义务”失衡,就缺乏锁定权利的力量。权利为本的现代生活迎合了人性中的自私成分,与传统社会相比,更容易受到某些人(甚至是多数人)的欢迎,但这种欢迎却未必一定是好事。

在现代社会(以西方社会为例)中,个人权利获得尊重和认可。但是,持枪、堕胎、同性恋、安乐死、销售转基因食品、器官买卖、克隆人、移民自由、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哪些权利应该优先?对此,可能出现严重分歧。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具有共同约束力并行之有效的价值标准,但是在权利为本的社会中,这些价值标准已经被摧毁。于是,价值被权利所取代,或者价值被权利所定义。

权利并不是天然正当的,一些关于权利的诉求可能是愚蠢的妄想,甚至可能是贪婪的罪恶,如吸毒的权利、重婚的权利等。有时权利与权力的界线并不清晰,人们不仅需要考虑“如何保护权利”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和回答“如何论证权利的正当性”的问题。基于这种认识,赵汀阳先生倡导一种既有“权力—权利”的平衡,也有“权利—美德”平衡和“权利—义务”平衡的文明社会。他认为,权利、美德和义务,三者都不能单独为本。

梁启超先生曾批评引入西方“权利”文化之后在中国出现的弊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4]“虽今日变一法,明日易一人,东涂西抹,学步效颦,吾未见其能济也” [4]

放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一些社会现实,不能不赞叹梁启超的洞见。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关于自由、平等、竞争、权利的意识普遍增强,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一些人相应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不仅没有同步增强,有的甚至出现了滑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让人失望以至痛心的现象。

笔者曾在内蒙古乌珠穆沁草原放牧11年,对“美德为本”和“义务为本”的传统社会有亲身的感受。在其后又亲身经历了40年的改革开放,完全理解赵汀阳先生所指出的现代社会中“权利”对“美德”和“义务”的挤压,完全理解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某些价值困境,也完全理解当年梁启超先生对盲目引入西方“权利”概念的批评,完全理解他对学习西方过程中东施效颦做法的批评。今天,人类正在从“现代”走向“后现代”。“后现代”的世界应该是一个“权利”与“美德”平衡的世界,应该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世界。

 

五、“制度”由谁来维护?

 

法律,要靠人来制定,要靠人来维护,要靠人来执行。如果说,需要靠“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显然,这个有力量制约权力的“制度”只能靠人来建立和维护。

对此,有学者认为,不应在实现自由民主的过程中,夸大自利行为的意义,否定理念和理想主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很难设想,自由民主这套制度是立足于个人利益之上的,不会出现既追逐自利,又无须多少理想主义精神,到头来还会自然而然地演化出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秩序,演化出一个市场经济的秩序,演化出一个政治清明的秩序。因为道理很简单,打从远古以来,人们往往是追逐自利的,为何不曾早早地就演化出自由的秩序、公正的秩序?由此可见,在促成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有理想主义,并要有为理想奋斗、献身的英雄主义。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中产阶级的兴起,这些固然重要,但一个好的制度,需要靠具有理想主义和英雄主义的人来维护,要呼吁、鼓励、保护、支持更多的社会成员珍惜权利、崇尚美德、承担义务、奉献社会。

 

六、万万不能没有“制度”,但“制度”并非万能

 

仅仅靠“制度”的力量可以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吗?所谓“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借鉴了近代西方以“权利”为基础而演绎出来的形式主义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可以被概括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过程就是弄清楚事实,找到适用的法律,将事实与法律进行比较、匹配,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但是,实际的司法过程并非如此简单,这种关于法律的简单理解在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行不通。美国当代法律现实主义或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将这种关于司法的简单化理解称为法律形式主义或法律原旨主义。他认为,在科技进步目不暇接的21世纪,伴随社交媒体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司法案件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决断。我们面临着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医疗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面对挑战,法律形式主义已经过时,已经无法应对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波斯纳法官撰写了大量的著作反对这种法律形式主义,反对这种对于司法的传统的、简单化的理解。例如,2008年出版的《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200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苏力译),2013年出版的《司法反思录(Reflections on Judging)》(201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译本,苏力译)等专著,都力图表明他的观点。

从波斯纳法官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对中我们可以看到,那种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就可以协调权利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想法,是一种简单的乌托邦空想。只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我们就很好理解波斯纳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评。我们以在美国引起全国性抗议和骚乱的两个案件为例来说明。

2012年2月26日,佛罗里达州28岁的协警齐默尔曼巡逻时射杀17岁黑人少年马丁。2013年7月13日,法院终审宣判齐默尔曼无罪。在这起案件中,指控被告有罪的检察官是有理由的:马丁并没有携带武器,被告使用武力过当,剥夺了一个并无大错的年轻人的生命;为被告辩护的律师也有道理:警察是高危行业,需要得到高度保护,而这种保护也需要社会的高度认同。最终,陪审团基于“保护警察安全”的考虑支持了律师。当时的奥巴马总统表态说:他个人认为这个判决并不公正,但他尊重美国的司法制度。

与马丁案类似,2014年8月9日,28岁的白人警察威尔逊在密苏里州的弗格森镇射杀了18岁黑人青年布朗。此后,一场关于弗格森事件的抗议活动和骚乱席卷美国。2014年11月24日,密苏里州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警察威尔逊。

显然,在这两起判决中,并没有逻辑上正确的判决,仅仅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合乎情理的、说得通的判决。在另外一些人看来,这种判决是不合情理的,是说不通的。

法律形式主义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偏重理论和概念,试图把法律从其社会环境中完全抽离出来;它偏重法律条文,以至于可以无视司法实践;它认为法律是普适的,可以完全独立于经验和时空。正因为如此,在德国和美国,都兴起了与其对抗的法律现实主义主张。这些法律现实主义主张的共同点是:拒绝永恒不变和超越时空的普适法律;强调法律是与社会同步演变的,并且应该如此;认为法学需要面对现实,应该实用。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长期与法律形式主义相抗衡、拉锯,二者同样地占据着主流地位。

  当然不能否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是,实际的法律活动并不是这样简单。法律,是人制定的,也需要由人来维护和执行。由于人的复杂性,由于人的需要的复杂性,由于理性的局限性,为了有效地激励生产积极性,为了更好地配置资源,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但是,市场可以使人不偷懒,却不能使人不撒谎,也不能使人不害人[5]。从2008年的世界“金融海啸”中我们看到,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律相对成熟完备的社会中,仍然出现了“庞氏骗局”,仍然将美国社会和世界金融体系几乎推到了悬崖边缘[6]

万万不能没有法律、没有制度,但是,制度和法律并非万能。早在上世纪初,马克斯·韦伯就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新教伦理导致了近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正是由于新教伦理将“积累财富”与“荣耀上帝”和“进天堂”结合在一起,从而成就了资本主义的繁荣。其后,包括毛泽东在内的许多人认识到“信仰”对于发展社会生产的重要作用。例如,毛泽东在1955年就提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的论断[7]。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叫人不偷懒的市场经济与叫人不撒谎、不害人的信仰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同时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权力失灵” [8]

   

七、答案

 

无论是权力还是资本,寄望它们自己钻进笼子,那只是痴人说梦,天方夜谈。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给出回答:将权力关进笼子,要靠两个力量的合力:制度和信仰。

制度,主要是法治。法治,不是那种处死苏格拉底的“民主”,不是那种把希特勒送上权力巅峰的“民主”,不是那种曾经有效发展但又自作自受、造成社会动乱不堪的某些国家的“民主”。中国正在探索且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自身特点的实现法治的道路[9] [10]

回到1776年,远在大洋彼岸费城的那些美国建国先贤们描述了关于“人人平等”、不证自明的信仰。现如今,美国建国先贤们的部分后代实际上已经淡忘了自己前辈的信念,已经开始从这种信念后退,开始大叫并力图“美国优先”,开始用雷霆手段驱赶移民,开始冷漠地拒绝难民,开始蛮横制裁他国等,这都是他们背离自身信仰的活证。反观另一面,实际上马克思、毛泽东及其后来人都表现出对自身信仰(信念)更执着的坚持,并在长期的探索中丰富和完善自身的信仰。正如习近平2016年在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言: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

权力和资本,都与人的永不满足的欲望有关。这种欲望,需要同时受到法律和信仰的制约。从事过金融工作的人可以理解,金库需要有两把锁,钥匙要拿在两个人的手中。两个拿钥匙的人可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关着权力的笼子钥匙也要拿在“两个人”的手中,在中国新时代,这一把钥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另一把钥匙则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信仰”。有了法治,国家无虞,有了信仰,义无反顾。

笔者曾在2000年发表的《两个凡是与唯一标准》一文中写道:“我是一个心理学家,我不相信一个没有信仰支撑的民族会真正地兴旺发达。没有民主固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没有信仰同样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11]今天,我们需要在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同时,重视并构筑信仰的大坝,使更多的人逐步建立起“人在做天在看”的敬畏之心,逐步理解、尊重、接受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谢小庆.权力和资本都需要被关进笼子——读王小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系列文章[J].经济导刊,2014,(8).

[2]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

[3]赵汀阳.坏世界研究——作为一种哲学的政治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专集: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2015.

[5]赵晓:有教堂的市场经济与无教堂的市场经济[EB/OL].豆瓣网,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1286512/

[6]保尔森.峭壁边缘:拯救世界金融之路[M].上海:中信出版社,2010.

[7]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

[8]赵晓.有十字架的变革与无十字架的变革[EB/OL].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9fe3920f0102wgoj.html.

[9]谢小庆.审辩式论证和普乐好决策,审辩式思维[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6.

[10]谢小庆.审辩式思维不仅仅是逻辑推理,创新学习新思维[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11]谢小庆.两个凡是与唯一标准[J].当代中国研究,2000,(4).

                      编辑:邹立鸣

How to put power into the cage?

Xie Xiaoqing

Abstract: The free choice of people is not all good; the choice of most people is not all advisable. A civilized society should be a society in which "rights - powers", "rights - virtues" and "rights - obligations" are balanced, rather than a society in which power squeezes rights, while rights squeezes virtues and obligations. A good system depends on those who cherish their rights, admire their virtues, and assume their obligations, and thus influence more people. A society without the rule of law is absolutely impossible, but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mnipot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the combined forces of law and faith to put power into the cage.

Keywords: Power; Rights; Virtue; Obligation; Law; Faith

 

[作者简介] 谢小庆(1951-),男,北京人,北京语言大学教育测量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学会统计测量分会副理事长,中国心理学会测量专业委员会理事,主要从事教育统计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