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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规制管理
作者:刘玉国,谌琦      阅读量:397      时间:2019-04-2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新经济的繁荣,催生出新的企业组织形态,这种企业组织借助于互联网提供各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技术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且使信息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势态,其在帮助企业快速扩展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规制管理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概述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概念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以搭建供应方和需求方的联系平台来实现商业目的的企业,比如淘宝、滴滴、携程、美团、饿了么等。目前在互联网呈现爆发式发展的阶段,这些企业借助于互联网迅速成长和扩张,影响力也日益增大。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点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盈利模式、销售商品、服务形态等方面与传统企业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轻资产,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关注自己的核心业务,将其他非核心业务外包,这是一种资本战略,即以价值为驱动,追求用有限的资产获取最大的收益;二是大数据,在用户信息就是“黄金”的年代,掌握数据越多的企业掌控的市场也就越大,客户信息数据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深耕发展的重要基石;三是时空分布广、服务对象分散,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服务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因此市场较为广阔;四是生产单元分散,互联网平台企业只提供平台,而交易则是由产品供应方和需求方自动对接完成,产品的供给并不局限于某一固定生产单元或供应单位。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最早由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1]。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呈现标准化、认证化、指数化等趋势,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联合国全球契约、ISO 26000等,更加强调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腐败等。

在当今数据大爆发的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仅局限于提供简单的功能叠加应用,而是建成一个集信息的发布、交互、利用、交易等功能于一身的平台,并且具有社交、传媒等多方面的属性。因此,互联网企业除了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概况

2000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整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并不强烈,甚至缺乏。中国互联网企业巨头之一阿里巴巴率先在2007年发布了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首份社会责任报告,其他互联网巨头,如百度、腾讯等也相继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关数据显示,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互联网企业数量及报告质量都在提升,但提升速度较为缓慢,且发布的企业多属于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企业100强,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却鲜有发布。另外,由于这一报告主要由企业发布,缺乏第三方机构审查,因此其可靠性还有待公众检验。

通过统计分析互联网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可知,绝大部分公司都会对经济、法律等基本责任进行阐述,但是关于公司对伦理责任和自主责任的重视,以及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影响,呈现这些内容的企业并不多。

2018年,阿里巴巴集团发布了《2017-2018年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秉承“公益心态、商业手法”的理念,让公益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其将公益融入应用中,形成独具特色的公益模式,例如“公益宝贝”“蚂蚁森林”“团圆系统”等公益产品的不断升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相关社会问题,推动了社会进步。阿里巴巴CEO张勇也在报告的致辞部分表示:“社会责任是阿里巴巴的核心竞争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阿里巴巴对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态度。

虽然互联网巨头日益注重公益和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但是在伦理责任的承担力度方面还有所欠缺,尤其是在网络信息治理、网络的沉迷与预防等方面,许多企业承担力度不够,出现了用户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公开交易甚至“裸奔”等现象。在互联网行业,除了互联网巨头,还有一批新兴企业,他们就是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其中一部分企业的快速扩张很大程度上是在忽视或牺牲用户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现象。最近,滴滴打车平台引发的几起刑事案件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2015-2017年,滴滴出行连续三年发布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报告指出,这些年来,滴滴先后发起了多项社会公益活动,创造了诸多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中国出行、环保、就业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报告并未说明用户体验、隐私等相关情况。当其急速发展并创造了1750.9万灵活就业机会时,应该反思其平台司机的准入门槛是否较低、如何管理好差异性巨大的平台司机群体,但滴滴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这不仅体现了其体制的缺陷,即系统建立完善速度跟不上发展速度,也体现了滴滴出行在扩张市场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弱化考虑。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将“互联网+”、移动支付、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融入平台,塑造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新特点。

1. 掌握信息源。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更加需要在提供服务和保护用户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点。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能够分析出用户的消费习惯、增强用户体验、提高平台成交率,会挖掘用户在网上留下的痕迹,用大数据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分析,这种信息采集是全方位的,需要不断收集用户更新的信息,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及敏感信息,借此实现精准定位及营销。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数据蕴含着无穷的价值,它可以带来十分可观的商业利益。如何使用用户信息、保护用户隐私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2. 多重主体性。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关乎自身,还和平台上的众多参与企业、与平台进行协作的上下游配套企业有关。首先,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核心、参与企业为辐射的关系网具有圈层性,体现在不同的主体承担的责任内容不同、责任大小有异;其次,该平台有众多参与企业,企业性质不同、规模不同、数量庞大的特点给平台企业的监管和治理带来很大困难。

3. 责任社会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产业链环境和社会资源,企业除了为自身平台的建设提供资本,更需要广布于产业链及其相关的社会环境。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根植于社会大环境下的,因此社会网络显得格外重要。企业社会化不仅有利于社会发展,更加利于企业经营,除了能提供更加紧密、信任的网络效应外,更是组织得以低成本运作的核心保障。但与此同时仍存在诸多弊端:首先,由于网络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虽然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工具,但是并不容易甄别和定义所产生社会问题的相关责任;其次,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变化迅速、形式多样,且社会责任问题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放大效应,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这也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选择

1. 实现与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于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来说,海量用户数据是它们的生存之本,也是商业机密,一般不会轻易与第三方合作,而政府部门因为业务和职权所限,也不会轻易与商业机构开通合作渠道。因此,在用户遭遇突发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信息屏障就会导致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行动迟滞,甚至阻碍行动进程。

在滴滴打车接二连三发生命案后,滴滴和各地的公安厅、公安局等达成战略合作,为用户提供多媒体报警,包括“视频报警” “自助报警”,并且就滴滴的“一键报警”展开深度合作。滴滴的前车之鉴也为其他互联网平台企业敲响警钟,凡是以牺牲用户权益为代价扩张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都不会长久。

2. 严格遴选合作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初入市场时资金量较少、人工成本较高,为了快速占据市场份额,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其合作方的审核大多都是走个流程,并没有十分严格,即使发展后期严格了审核程序,也投入了较多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是有不少漏网之鱼,这也埋下了不少安全隐患。鉴于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在遴选合作方时,要加强安全方面的审核,包括严格程序和审核关键安全信息。这就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些发达国家在聘用重要岗位员工时有非常严格的安全审核程序,如在背景调查过程中会调查公民身份、身份解析、犯罪记录、诉讼记录、车辆和驾驶记录、教育记录、就业记录、财务信息、信用检查、心理评估等,同时要求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全面的、一致的、准确的,造假行为会被视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存档。

目前,我国个人或企业的各项记录是由不同政府机构掌握的,这些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也不完全畅通,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屏障,所以就有信息孤岛的存在。因此,普通互联网平台企业获得供需双方的相关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严格安全审核程序的代价就是运营成本的激增,虽然成本巨大,但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满足客户最基本的需求——安全,这些平台机构为此承担的成本付出是必须的。

互联网平台企业促进了经济社会商业模式、服务方式、运行模式的创新,但其社会责任的履行严重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愈发明显,产业规制的变化也必将带领互联网平台企业走向新的方向。

   

三、新经济形势下产业规制的发展趋势

   

(一)产业结构由塔形结构向网络化结构转变 ,许多细分产业形成寡头垄断业态

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多为塔型层级结构,虽然这一结构具有分工明确、等级森严、便于监控等特点,但却不适用于诸多新兴产业。在中国当前的“新经济”阶段,新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表现为科技化、智能化、数据化、万物联网。企业多向网络化、扁平化发展,在各个方面实现颠覆革命,其产品应用于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并且应用范围的纵深及跨度都在不断扩大,从之前的消费互联网到如今的产业互联网,各个产业领域及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在进行深度融合。

目前,即时通讯、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和搜索引擎这四个领域的垄断比较集中,出现了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格局。互联网行业的垄断主要是以多方交易市场垄断为主,因为其行为隐蔽性强,所以甄别、判定垄断行为存在一定困难。寡头垄断格局的出现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发展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寡头企业的垄断行为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限定或拒绝交易、捆绑搭售、歧视性垄断等[2],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产业竞争由规模效率竞争向生态链竞争转变,竞争手段逐渐多样化

单体的规模效率竞争向生态链竞争转变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这也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势必要联合上下游的相关企业来达到生态链布局的目的。在2016年10月举行的云栖大会上,“五新”概念首次出现,即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新能源。阿里巴巴根据企业平台优势及战略布局,从具体产业的整体视角出发,试图彻底打通其生态链之间的对接,实现产业颠覆性变革。

产业竞争的改变也让企业之间的竞争方式发生了变化。互联网已经渗入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互联网行业的寡头企业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联合或并购相关企业来布局整个互联网生态圈,因此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跨界竞争异常激烈。当前的竞争已不再局限于单一产品,而是以用户为核心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竞争手段也变得多样化。公平、合理、正当的竞争会让用户受益,恶劣竞争不仅会损害用户权益,还会破坏整个互联网生态系统的平衡,这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对市场做出反应、实施竞争策略时把握好“度”,而不是“利”字当头,破坏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平台企业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符合国情的互联网法律体系,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组成的三层级规范体系正保护着我国互联网的生态安全。国内外的互联网企业都应以法律为底线,建立符合法制法规的企业价值观。

2018年,一家数据分析公司收集了Facebook的5000万用户信息用于精准投放关于特朗普竞选的政治广告。同年,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百度董事长李彦宏表示,中国用户在个人隐私方面更加开放,一定程度上愿意用隐私换取方便和效率,但百度也会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则。这两次事件将互联网大数据业务和用户隐私保护的讨论推向高潮。另外,我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以期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

虽然目前已出台诸多法律法规保障网络平台安全,但是环境是不断变换的,因此法律也应顺应时代做出相应调整。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滴滴殒命事件,滴滴仅承担了极其微小的法律责任(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顶格行政处罚为3万人民币,而滴滴相关负责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明确),通过资本的力量解决问题是首选,然后将受到影响的业务进行切割或调整,就可以继续逐步推进上市计划了,这是残忍的事实。目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供给方和需求方两头监控,平台逐渐“去中心化”,不过是使其他主体成为“平台中心”的附庸,典型代表便是阿里巴巴集团,而这些平台最终是否良善,全在于立法是否详加规制。

保护网络环境仅仅靠法律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如今我国大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尚处于“野蛮生长期”,相关法律的不系统、不全面导致法律真空地带存在,很多互联网公司趁机打“擦边球”,一次又一次地挑战法律底线。如果一个企业想要长远发展,就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这样才能走得更远。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建立健全各项标准和规范,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出台或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制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努力,除了政府和社会,互联网企业也应承担起网络空间环境治理和改善的责任,以保障互联网产业有序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管理机制,营造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譬如,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实行动态监控审查,监督平台上的产品及排名,严处刷单、恶评、售假等行为,并建立平台、商家、消费者的诚信数据库;建立互联网企业用户隐私数据保护的共识和企业文化,通过相关员工的培训、监督、奖励等机制来完善管理。

(二)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发挥了引领作用,让互联网行业由政府单边治理转向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该协定不仅建立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机制,也进一步规范了从业者的行为,增强了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起整个行业的价值体系和思想共识,引导行业依法、有序、文明、诚信地实现良性发展[3]。但是互联网寡头垄断企业的存在,提高了入行门槛,这些企业会采取多种手段来确保行业领先地位,加剧行业的不公平性,因此,通过限制超级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并购及跨界中的“边界”等措施来规范互联网寡头垄断企业具有紧迫性。

(三)通过调节利益分配方向进行价值引导

法律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文化的形成具有引导性,因此需要“夯实”法律这块基石。在立法过程中,除了要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法规条文以应对千变万化的互联网世界,突出互联网行业法律出台的有效性、稳定性、及时性。目前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内容上对于“界限”和“量”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对于某些网络乱象和行为仍然缺乏可行的量化标准,如果不及时加以明确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对于某些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互联网事件,如滴滴“问题司机”、饿了么“无证餐厅”、携程“积分票”、百度“售卖贴吧”等,政府应该对涉事企业出重拳,不仅要严查还要重罚,否则起不到警示作用。而现实是关于互联网平台所引发的刑事案件,由于目前可依的法律法规较少,即使按照条例对互联网平台企业顶格处罚,对这些企业来说违法成本也极低,并且在资本面前无关痛痒,为避免这类事件再次上演,政府应加大对相应企业的处罚力度。

2018年12月,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发布了《2016-2018年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公示》,授予阿里巴巴等27家企业“2016-2018年度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贡献奖”。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各个互联网平台企业加强自律,遵守行业共同制定的规则,维护整个行业生态的平衡、健康发展。

互联网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与此相伴而生的平台经济活动不仅是经济范畴的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虽已通过信息、技术等方式渗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社会责任缺失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滞后等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于目前互联网的法治力度远低于互联网的扩张强度,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除了呼吁建立健全互联网法律法规外,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自主管理尤为重要。为了保障互联网企业平台的健康运营、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关注和重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规制管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互联网生态圈。

 

[参考文献]

[1]赵玉莲.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2).

[2]金朝力.中国互联网寡头垄断趋势明显[N].北京商报,2011-02-

18.

[3]李佳丽.中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7,(10).

                                                       编辑:张  舸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Regulation Management of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Liu Yuguo, Chen Qi

Abstract: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are emerging enterprise organizations accompani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y affect our lif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t present, many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are developing rapidly in a large scale; however, many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need to be urgently solved. One of the prominent problems is that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should assume corresponding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strengthen regulation managemen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astering information sources, multiple subject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order to enable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to better assum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play their due rol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from the enterprises,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so as to create a good business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industry's self-discipline mechanism and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ly when the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s truly use the practic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users and realize economic benefits while fulfilling their du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can the Internet industry develop healthily in the long run.

Keywords: Internet Platform Enterprise;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er Rights; Big Data; Regulation Management

 

[作者简介] 刘玉国(1970-),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创新创业管理研究;谌琦(1995-),女,四川广安人,吉林大学管理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