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雄 肖政军:论党章中“党员条件”变化反映中共历史转变
作者:李斌雄 肖政军      阅读量:486      时间:2018-03-27

 [摘  要] 《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纲领,是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整体利益和意志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迄今为止共制定了8部党章。每一部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的变化,都深刻反映了党不断与时俱进、自我革新的发展历程,也记录了党由幼稚到成熟、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进程。加强对党章的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好、掌握好马克思主义建党的学说,还对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把握党的建设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历史发展的脉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条件;党的建设;执政党

 [中图分类号] D2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3-0010-10

 如何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一个永恒的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最为重要的即是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客观规律的认识。笔者认为,要把握好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客观规律,关键就是要研究好、总结好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

 党章是党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更是党的历史研究中最重要的文献。每一部党章,都深刻反映了党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发展过程,也记录了党由幼稚到成熟、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历史进程。而中国共产党的历届党章中,“党员”从来都是被放在第一章的位置,而“党员发展”更是党的组织建设中最重要的一环。

 回顾党章的历史发展,党章中对“党员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对党的纲领与政策的接受”“国籍”“年龄”“入党组织程序”“阶级成分”五大组成部分。而上述部分中,除“对党的纲领与政策的接受”一条为历届党纲党章及修正案所沿用外,其余四点在党章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均有过一定变动。而每一次变动,都反映了我们党历史发展的具体脉络。

 基于这个认识,笔者拟从党章中“党员条件”具体细则的修改来考察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这一具体的发展历程,以便进一步把握党的建设的客观规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党章中“党员条件”关于“国籍”规定的变化

 国籍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本质是人的身份问题,即一个自然人是“哪国人”的问题[1]。国籍对于公民和国家来说都具有极强的法律和政治意义。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中“国籍”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2]。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有“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的表述;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制定章程、第二次修正章程,及1927年6月1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都保留了相应条文。1928年7月通过的党的六大党章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其第一章即已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第二章第一条即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2];笔者认为,根据以上两条,“不分国籍”已是党的六大党章的应有之义了。从党章文本来看,真正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为我国公民是在党的八大党章中提出来的。其中第二章第一条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2]。目前关于“党员条件”的研究基本都注意到了党章文本中“国籍要求”的变化,但并没有就这一政治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1943年共产国际解散后,党的自主性更加增强;但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党对自身地位变化的不断认识。我们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 是以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标志的。但是,这种转变不是从那一时刻起突然实现的,而是从民主革命时期建立局部的革命政权之日起就开始萌发、孕育和产生了。[3]党的七大召开时,党已经实现了“局部执政”,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就对全国性执政的可能进行了设想——“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更大范围的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同样是联合性质的民主的正式的政府”[4]。在革命党时期,党的阶段目标是为了夺取政权,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不分国籍”也是出于尽可能壮大革命力量的考虑;而党一旦实现全国性的执政,如果党员没有中国公民的身份,根本就不可能在中国长期合法地生活和工作,更谈不上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了。如果说党的七大召开时,全国的局势还不甚明朗;到1949年3月,中央专门出台了《中央关于外国人入党、入中国国籍的批准权的规定》,将发展外籍党员的批准权集中至中央[5]。建国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使党的八大党章中“党员”一章关于国籍的修改成为应有之义——“五四宪法”在第三章第八十六条中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因此,笔者认为党章中对于“党员条件”的修正恰恰体现了党在革命斗争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从中国共产党自身地位的变化出发,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党的领导的需要。

 二、党章中“党员条件”关于“年龄”规定的变化

 年龄也是“党员条件”中的重要问题。党的一大纲领及五大前通过的党章及其修正案都没有对年龄作出相应的要求,只有党的五大党章明确要求“党员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2]。此后,除党的六大党章未列入外,都沿袭了这一规定。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特别指出:“因为一个人一般地要到十八岁之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7]笔者认为,这也能够体现党善于从革命斗争和组织建设中总结经验,根据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来加强党的建设。建党之初由于党的组织力量过于弱小,急需壮大自己的力量,尤其需要具有革命理想的新青年充实党的组织,因此对于党员的年龄没有太过硬性的规定。而党的四大以后,党组织空前发展,党员人数急剧增加。1925年党的四大时党员994人,1927年党的五大时已达到57900多人,两年中增长了近60倍[8]。同时,党的五大召开于反革命政变后仅半个月的危难时刻,武汉国民政府也摇摇欲坠。基于党的四大以来党组织的迅速扩大与革命运动的发展形势,加强党的组织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规范党员的入党年龄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亦考虑到“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的紧张局势,放宽了对于“青年军人”一项的限制,这也是党从革命现实需要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表现。

 从政治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认识的态度常常是在稍后的年代,在人生的青少年和成年时期形成的,而认识态度要求个人形成比较复杂的智力结构,这样才能使有关复杂现象的知识发生作用”[9]。限定入党年龄不仅符合个体思想发展的规律,也是党的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虽然党章对于年龄的规定直到党的七大才恢复,但早在党的七大前中央就曾发布过相应通知,如1938年12月17日中央组织部就下达了《关于入党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认为“十六岁以下的青年,因为年龄太幼稚,社会经验政治认识阶级觉悟等均未成熟,一般的不介绍其入党,只吸收党所领导的各青年团体,并加强其政治教育,在思想上工作上锻炼他们”;“十六岁到十八岁的青年,合乎党员条件者,可介绍入党,但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党员一概为候补党员,即未满十八岁的青年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6]同时,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意味着党员标准要与国家公职人员的遴选标准保持内在一致,否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难以真正落实“党管干部”的原则,此外,党员过于年轻也难以具备政治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经验、政治历练、政治敏锐性及政治技能。

 三、党章中“党员条件”关于“入党组织程序”规定的变化

 关于中共早期党章与共产国际的关系,研究党章的学者基本认为中共在建党后,党章的制定、修正都受到了共产国际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党的二大至六大期间的中共党章与共产国际的核心成员——苏共党章间存在一种明显的“移植关系”[10]。这种“拿来主义”部分原因是由于党在建立之初经验不足,但更多是受共产国际、苏共所谓“世界革命”(实为国家利益)的影响。而随着中共在革命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经验不断丰富,到党的七大召开时已经具备了独立处理中国革命问题的能力。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是列宁主义的一条重要原则。但从中国共产主义革命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党的组织力量和群众基础相对薄弱的早期,国际主义是必要的;但是在党与革命已经得到广泛发展并已取得局部执政甚至是全国性执政地位的时期,不恰当地强调“国际主义”就会使得革命斗争偏离“独立自主”的原则,使革命事业遭受巨大损失。

 通过观察中共历届党章及修正案中有关“入党组织程序”的变化,我们不难发现党在借鉴苏共建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自我完善,成功地适应了不同时期自身角色、目标及革命形势的变化。笔者认为,在入党程序中最重要的3个因素即是介绍人、预备期、审查层级;党的一大至六大的情况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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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共一大纲领到六大党章来看,党早期受第三国际影响较大,但也在不断摸索自身的“中国特色”。如党的二大党章即规定“已经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而第一次、二次、三次修正章程均强调“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2]。尤其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第一次提出党员必须“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且此后的历届党章都沿用了这一规定。

 从表1来看,随着党的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党的组织架构也日趋完善,由党的一大时两级的组织架构发展至党的六大的六级组织架构(其中特别区委员会是依据当时特殊的革命战争形势制定的),党的七大之后基本沿用中央—地方各级—支部的组织架构(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除外),且各层级内的组织部门亦日趋完善。相应地,党员入党程序亦发生了变化。党的二大、三大时,由于党处在较秘密的环境内开展活动,因此对发展党员的要求较高;党的二大时发展党员须经中央审查,党的三大时则必须通报到第三级的区执委(此时党的组织层级共四级)。到党的四大时,全国的党员发展到994人,国共合作业已形成,革命形势迅速发展。周恩来回忆:“当时,国民党不但在思想上依靠我们,复活和发展他的三民主义,而且组织上也依靠我们,在各省普遍建立党部,发展组织。”[11]在这种情形下,再采取建党初期严格的党员发展程序无疑不符合客观革命形势的发展。因此,《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简化了党员发展程序,将发展权限下放至地方执行委员会,到党的五大召开时,全国党员发展至57000人,取得了巨大成功。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四大通过的,由支部通过,再由上级组织审查的基本原则此后基本为各届党章及修正案所沿用,这在党的建设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

 此外,党的六大党章虽然是受共产国际影响最大的一部党章,但仍然结合了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生存和发展遭遇巨大危机,同时党员数量锐减——由党的五大时5万多人减少到1万人。党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一是尽可能地保存革命力量、保证组织的安全,二是尽量发展、壮大组织力量。为解决这两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党的六大党章取消了党员的预备期,但是加强了对介绍人的要求——这也是首次按照新党员的成分对介绍人的数量、党龄要求及审批入党的组织层级进行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组织的纯洁性与安全,将开除党员的权力下放至支部——而这一点与“苏共十四大”党章中相应条文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

 1949 年后,随着党全国性执政地位的获得,“入党程序”的规定呈现常态化的特征——这一部分也是建国后的历届党章中改动得最少的部分之一。从介绍人和审查层级看,党的八大以后基本延续“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由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党的九大、十大党章亦不例外);从预备期看,除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外,都遵循了“一年预备期”的规定,也没有就党员成分的不同而区分预备期的长短。

 四、党章中“党员条件”关于“党员阶级成分”规定的变化

 相较于“党员条件”中的年龄、国籍、入党程序等较为客观的因素,对“阶级成分”的界定更具主观性。从党章的文本来看,其修改的次数也更多。笔者认为,党章中对党员“阶级成分”规定的变化最能反映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的曲折性,也最能凸显党与时俱进、永葆生机的政治品格,最能表现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

 列宁指出“党是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是阶级的先锋队”[12],在苏共帮助下建立起的中国共产党建党之初就是一个强调阶级性的政党。毛泽东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13]。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取得革命的胜利,根本原因就是明确了这个“革命中的首要问题”,认清了革命的对象,广泛地发动了群众。从党的二大党章到七大党章,都能够发现在党章对党员成分的规定中表现出的强烈的阶级倾向——如党的二大党章即对工人出身者不作需党员介绍人的要求,党的三大、四大、五大党章缩短甚至取消了劳动者的入党候补期,党的六大党章、七大党章则更是根据不同的阶级出身从介绍人、预备期(党的七大)、审查层级等入党手续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强调党员成分的阶级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党的建设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强调党员的“阶级成分”使党始终能够在组织上保持高度的纯洁性,在思想上保持极强的感召力;另一方面,鲜明的阶级属性也是党得以成功动员群众以取得革命胜利的主要原因。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成功地实现了阶级动员,适应了革命的需要,获得了全国性的执政地位,党的地位和角色实现了历史性的转变,相应的党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变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更多“是以某个阶级为基础,为了推翻另一阶级的统治而建立的政党”,更强调的是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党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掌者,面临的更多的是扩大统治基础的问题,更需要通过社会合作与阶级调和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3]。可以说,建国初期,党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一定认识。如在党的八大党章中,第一次没有采取对不同出身的党员“分类考察”的方式,对“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都一视同仁。这也反映了当时党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即“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强国”。但是由于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认识不足,没有很好地坚持党的八大的方针,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使党的事业遭受了巨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错误路线进行了拨乱反正,重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历程。但不可忽视的是,改革开放使得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分化,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对党员“阶级成分”的认定产生了新的课题[14]

 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成功地适应了执政环境的变化。从党章中对党员“阶级成分”要求的变化来看,党的十二大党章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三部党章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均可申请入党;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党章均延续了这一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又将党员的“成分”规定改为“中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一概述一直沿袭到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大修改通过的党章。寥寥数字的改动,突出了新时期社会结构变化的特点, 更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 有效吸纳了新生的社会力量,消解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了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结  语

 党章中最重要即是关于党员的部分——党章作为党内最高行为规范,规范的对象即是党员;而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崇高地位同样需要党员自觉尊崇才能得以实现。列宁就曾指出:“党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它需要有觉悟的、决心作自我牺牲的人。”[15]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自身性质、地位的认识,对所处时代的历史分析。因此,加深对“党员条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建设规律,进一步理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方位和决定党章规范内容变化的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寻具有时代特征的党内法规制度及发展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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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列 宁.列宁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编辑:朱苗苗

On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the CPC Reflected in the Changes of "Party Member Conditions" in the Party Constitution
Li Binxiong, Xiao Zhengjun
 

Abstrac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Constitution") is the highest code of conduct of the Party and the general program for restricting the whole party's behavior. It is the fundamental law that embodies the overall interest and will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The changes in "Party members conditions" in every party constitution profoundly reflect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 party in continuously advancing with the times and in self-innovation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progress of the party from naive to mature and from the revolutionary party to the ruling party. Strengthening the study of the party constitution not only helps to understand and master the doctrine of Marxist party building, but also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summing up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from the party building, grasping the objective law of party building and deeply understand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Keywords: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arty Constitution; Party Member Conditions; Party Building; Ruling Party
[作者简介] 李斌雄(1964-),男,湖南岳阳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中心和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党建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