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创新发展 —— 对三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比较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量:290      时间:2022-06-29

[摘    要] 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会随着党和国家改革进程与高校党建的步伐作出调整,比照三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和创新内容。在总则上,体现为制度目的、立规依据、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等方面的沿革,以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展开。在组织结构设置上,体现为高校基层组织纵向体系的延伸和横向机构的设立。在组织职责配置上,体现为高校党委(及其常委)、院(系)级党组织、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等四类高校基层组织主要职责的细化。在工作板块上,体现为党员工作、干部与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四方面的补充与完善。在领导和保障上,则表现在领导责任与分工、机构设置、高校领导选任与党务和思政专员/专职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比、绩效考核与问责制等具体层面的构建。

[关键词] 高校基层党建;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 D267.6;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22)06-0056-1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方向性、根本性问题,为推进高校党的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1][2]。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以下简称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核心环节,它由不同的组织结构、制度要素、具体机制、工作任务及其方式等构成。这些制度要素与内容,是在党的百年探索中逐步被认知、规范和制度化的,对这些要素与内容的全面整合与体系化安排,是由中共中央于1996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的。《条例》(1996)正是基于建党以来党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尤其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高等教育建设事业的历史经验,以及党的建设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党情国情以及高等教育发展情况(尤其意识形态情况),制定出台的。

《条例》(1996)文本内容共8章31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大板块。总则(第1章)共3条,规定该制度的《条例》(1996)之制定目的与依据(第1条)、理论指导与路线方针(第2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3条);分则共六章,分别规定党组织的设置(第2章)、党组织的职责(第3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第4章)、干部工作(第5章)、思想政治工作(第6章)、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第7章);附则共3条,规定省级党委可制定实施办法与军校党组织可参照作出规定(第29条)、解释(第30条)、实施时间(第31条)。《条例》(1996)对该制度要素与内容的框架性、体系化整合,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发展成熟。此后中共中央分别在2010年8月13日和2021年4月16日修订发布的《条例》(2010)与《条例》(2021),均是针对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特定发展时期党和国家形势的需要,在《条例》(1996)的框架体系基础上,进行的补充、细化与创新。毫无疑问,三版《条例》对推动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3]。

王沪宁提出,“要着力健全高校党建工作体系,压实高校党建工作政治责任,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推动高校党建与高校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他强调“要推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健全高校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深入做好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4]。可见,贯彻《条例》(2021),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和今后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关键。为充分认知和理解《条例》(2021),本文将比照三版《条例》,从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制度目标与依据、高校基层组织结构设置、高校基层组织职责配置、高校纪律检查工作、高校基层组织工作、高校组织工作的领导和保障等六大方面,论述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制度目标与依据的创新发展

制度目标是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方向指引和价值追求,立规依据旨在指明《条例》的上位规范根据以确保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与协调。《条例》的三次修订首先体现为制度目标与立规依据的规定阐明,其次反映出指导思想、教育方针及目的之沿革发展,最后将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规定并展开。

(一)制度目的与立规依据修订阐明

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的目标与原则,集中体现在《条例》第1条立规目标和立规依据中。重点突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的领导以及高校党的建设,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并提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更清晰体现大学性质以及办学方向。《条例》(2021)将制度目标明定为四个“为了”。《条例》(2010)在制定依据上,进一步提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教育领域相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提供制度规范渠道,尤其《条例》(2010)第3条明确将校长负责制下高校校长的履职依据由《教育法》修改为《高等教育法》,因应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为该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更为充分的上位规范依据。《条例》(2021)将《条例》(2010)的制定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修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理据有三:(1)语词表述更简明;(2)升格该条例制定依据(即党章和有关法律),使得作为上位法的制度依据之效力等级相互匹配,避免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冲突,且“法规”作为条例的上位法依据并未妥当;(3)更为符合立规逻辑,“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是贯彻在整个立规过程中的原则,并不需要专门表述在条例文本中。

(二)指导思想、教育方针与教育目的之沿革发展

指导思想、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体现在《条例》第2条中。在指导思想方面,《条例》(2010)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提出“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完整表述,使得指导思想更为完善和体系化。《条例》(2021)结合新时代的发展,在指导思想体系中添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在思想层面提出具体要求,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教育方针方面,《条例》(2010)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同时强调教育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之方针表述更具政治性、人民性和科学性。《条例》(2021)作出更周全表述,即两个“全面”,以回应新时代党的理论、路线和方略的重大发展,也突出党在高等教育的全方位领导和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整体性布局。在教育目的方面,《条例》(2010)提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使教育目的表述更为全面和具体。《条例》(2021)将教育目的列为四项,即坚持四个“为”:将“为人民服务”排在首位以体现教育工作的人民性,添加在第二序位的“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体现教育工作的政治性,添加在第三序位的“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体现教育工作对我国基本制度与国体性质的筑基作用,添加修改在第四序位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体现教育工作的时代要求与发展方向,并突出教育之目的是为党为国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与发展,如添加修改规定“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及其展开

《条例》(2010)在《条例》(1996)规定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规定高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的议事原则、分工履职的原则等,这就确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运行规则和方式,为高校党组织尤其校院(系)两级党的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与职责履行,提供规则依据和方式指引。《条例》(2021)在保留《条例》(2010)第3条对民主集中制之规定的基础上,添加第4条对高校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列举,分别对党管高校、从严治党、高校党建与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建设工作等五个方面作出原则性列举,五项子原则实际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高校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展开,为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提供中观层面的原则指引。

二、高校基层组织结构设置的创新发展

从《条例》关于高校基层组织结构设置的修订来看,其创新发展主要体现为高校党委产生及其任期、高校党委常委的设立/组成及其运转、院系级基层组织的设立及其任期、党支部及其委员会的设立等方面作出细化。

(一)高校党委的产生及其任期

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高校党委任期上,《条例》(2010)第4条将高校党委任期由《条例》(1996)的4年改为5年,使之与行政班子的任期同步;并添加规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以增强高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民主性,使之符合选举制的一般规律。

(二)高校党委常委的设立及其运转

《条例》规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条例》(2010)第5条将党委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修改为“定期报告工作”,使得党委常委会的报告工作制度更为规范。关于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限,《条例》(2021)将《条例》(2010)与《条例》(1996)表述的“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修改为“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这是充分考虑到当前部分高校推行学期制度改革,推行暑期小学期制度,一年有三个学期,“每半年”更符合立法语言表述的精确性。

(三)高校党委常委会的组成

《条例》(2010)第6条增加“根据工作需要”原则并将之与“精干高校”“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并列为高校党组织机构设计的原则,同时在《条例》(2010)第7条规定的高校党委常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添加修改为设立“……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条例》(2021)第6条删除了前述两版条例中有关高校党委常委横向工作机构设立的规定,增设高校党委及其常委会人数、变动程序的规定。

(四)院(系)级基层组织的设立及其任期

依据《条例》规定,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条例》(1996)第8条规定党员不足50人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委员会。《条例》(2010)第7条规定党员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条例》(2021)删去了前两版本条例对院(系)级党组织的设立人数规定。院(系)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届期上,《条例》(1996)规定3年,《条例》(2010)规定3年或4年,《条例》(2021)修订为5年。推行更为普遍的五年届期制,以更好地与上级党组织、政府部门的届期制相衔接。

(五)党支部的组成及其委员会的设立

《条例》对党支部设立的党员人数条件作出规定,《条例》(2010)第8条沿袭《条例》(1996)第9条,规定党员7人以上的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会由党员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条例》(2021)第8条将此修订为“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因为预备党员对支部的内部事项没有表决权。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条例》(1996)规定为2年,《条例》(2010)修订为2年或3年,《条例》(2021)再修订为3年。

(六)院(系)级以下单位党支部设立的原则

《条例》提出党支部的设立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的原则。一般地,教师党支部按照院(系)的教学、科研等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按照部门设置,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条例》(2021)第9条第3款增设规定“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者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增设规定“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

三、高校基层组织职责配置的创新发展

高校基层组织的职责配置集中规定在《条例》第三章中,组织职责配置的创新发展便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三章的修订中。《条例》(1996)第三章共5条分别对高校党委、高校纪委、系级党总支、党的支部委员会、教研室支部委员会等五类高校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作出列举。《条例》(2010)第三章共4条分别就高校党委、院(系)级党组织、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等四类高校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作出列举。《条例》(2021)第三章共4条沿用《条例》(2010)的分类做法,对前述四类高校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作出进一步列举细化。

(一)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及其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10条分别列举高校党委在政治引领、从严治党与加强党建、高校重大问题的讨论与决定、思政和德育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统一战线工作等七项职责。《条例》(2010)第10条添加规定高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具体职责项目上,在《条例》(1996)的职责分类基础上作出细化,并添加相应的时代性政治表述。在政治引领方面增加“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战略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将建设者与接班人的“四有”标准修改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讨论决定职权上增加“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顺应高校自主权的扩张与高校自治的趋势。在干部管理职责方面添加“讨论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将干部管理职责细化,突出机构负责人选任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在治党建党方面,添加“党要管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体现管党治党过程中的重大课题和迫切要求——反腐倡廉,明确党建的具体抓手——责任制。在思政工作方面添加“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这是和谐社会建设在校园领域的延伸与展开。在统一战线方面添加“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无党派人士也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如此规定方能使统战对象范围全覆盖。同时针对高校党组织和党员增设第5款,提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要求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等。前述修订发展,使高校党委的目标任务更清晰、实现途径更加明确、落实措施更加具体。

《条例》(2021)第10条继续沿用前述两版条例的职责分类,该条删去《条例》(2010)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表述,避免与《条例》总则中关于校长负责制的规定重复,添加新表述将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概括为“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这是高校党委主要职责的重点,而其履行主要职责的工作方向和原则是“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在政治引领方面,对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要求由“德智体美”修订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党员学习方面,删去“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组织的要求”的表述,在要求党员学习的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添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历史”,体现新时代的思想要求和历史传承,既要注重当下新时代的最新理论成果,也要赓续党和国家的优良历史文化。在治党建党方面,将新时代治党建党的主题和目的概括表述为“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删去《条例》(2010)关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展开表述,突出要“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以增强反腐倡廉效果,并响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如增设新项规定“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在思政工作方面,添加“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规定,体现新时代高校思政工作的核心,强调高校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性。在统战工作方面,添加规定使得统战对象扩及党外人士和宗教人士以确保统战工作的全面性,如规定“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突出统战工作面临的“非法传教、渗透活动”问题。

(二)院(系)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其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13条分别列举系级党组织的七项主要职责,分别是贯彻执行、讨论决定、党建、思政工作、干部管理和教育、对群团组织的领导等。《条例》(2010)在沿用前述六种分类的基础上添加部分表述,使其职责更明晰。如在讨论决定方面,添加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以明确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行使讨论决定职责/权限的方式,添加“支持领导班子……”以符合院(系)内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实际。在党建方面,添加“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回应党的建设制度化的要求和廉政建设的纪律要求。在干部管理上突出“党员干部”身份,以区分干部队伍中的党员和非党员,二者的管理和要求有所不同。在群团组织的领导对象中,添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概因职代会是高校中的重要群团组织。

《条例》(2021)第11条继续沿用前两版条例的职责分类,因应大学扩招后管理中心下移的高校发展趋势,对院(系)级党组织的履行职责的目标要求、工作机制作出概括式规定,为其履职提供工作原则指引和机制过程保障。在讨论决定方面,将履职情形细分为两类,使得院(系)级党组织在履行讨论决定职责/职权时主体权责更清晰,程序更规范化。在党建方面,将《条例》(2010)的“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概括修订为“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表述更凝练;添加规定“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这是制度建党的具体展开,通过此专门规定以形成制度建设委托,要求高校党组织在党支部工作例会等党的具体制度机制上,必须有所建树。在思政方面突出高校思政工作的三个重点:师德师风、意识形态落实、教学活动的政治关,体现党对高校思政状况的高度重视。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方面,区分党员和干部两类对象,添加规定“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以回应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方面,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概括修订为“群团组织”;在领导对象方面添加“学术组织”,因为高校内学术组织繁多,必须将其纳入领导和管理范围;添加规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强调院(系)级党组织的统战职责。

(三)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其修订发展

《条例》(1996)并未区分教职工党支部和大学生党支部,其第14条对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作出4项列举:宣传执行与团结保证、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发展、思政工作;其第15条对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的职责专门作出规定(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等)。《条例》(2010)第12条将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作出区分,在《条例》(1996)第15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来,区分两种履职主体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与其负责人,二者职责不同。《条例》(2010)第12条在《条例》(1996)第14条的基础上,在宣传、执行、保证方面,添加“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

《条例》(2021)沿用《条例》(2010)区分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的分类,并将职责主体由前两版条例规定的支部委员会修改为党支部。《条例》(2021)第12条对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任务和作用作出规定,并分6项列举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除宣传执行与团结模范、培育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党员两项与前两版条例规定相似外,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方面,删去“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的表述,突出党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性。与《条例》(2010)第12条不同,该条单列一项规定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在思政方面,增设一项专门规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维护党员和群众利益方面,修订规定教职工党支部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诉求”。

(四)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其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14条将学生党支部委员会和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混合在一起,对二者在宣传执行与团结保证、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党员发展、思政工作等四方面主要职责作出列举。《条例》(2010)区分学生党支部和教职工党支部,增设第13条专门规定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该条首先对学生党支部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作出界定,即作为班级核心引领本班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然后分别在宣传执行、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班级事务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培育和党员发展、了解思想状况与思政教育等五个方面的主要职责作出列举。

《条例》(2021)第13条在沿用《条例》(2010)的条款表述的基础上,将职责主体由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修改为学生党支部,并对其功能作出修订表述,即思想政治引领,含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与引导(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两方面。在班级事务管理方面,修订规定“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以体现学生党员/团员在思想上的进步和政治上的正确。在思政方面,删去《条例》(2010)关于了解学生思想状况与听取并反馈其意见和建议的表述,规定要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为前述做法包含在思政工作过程中,是思政工作的必要方式和途径,不必赘述。

四、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创新发展

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度是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制度结构之一,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类型中的核心内容。从最初由党内相关纪律检查制度实现协调对接并发挥作用,到《条例》(1996)的第6条(高校纪委的成立)与第12条(高校纪委的职责)做初步规定,再到《条例》(2010)专章规定“纪律检查工作”,并对高校纪委的成立及其机构设立、主要职责、处分程序等作出规定,完善了高校党委纪律检查工作制度,突出对党纪的维护以及权力监督和作风建设。

《条例》(1996)第12条分五项规定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条例》(2010)专门增设第四章分3条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作出规定,将《条例》(1996)第6条关于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立与产生的规定,从“党的组织设置”专章中移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专章;增设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部门和人事保障;在维护党章和党规方面,添加“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在检查贯彻执行方面,添加“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在党风建设方面,添加协助“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添加规定高校纪委对于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要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报告,明确高校纪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机制。

《条例》(2021)第四章在《条例》(2010)第四章的基础上有重大修订发展。《条例》(2021)第14条除规定高校纪委的产生外,还将高校纪委的领导隶属关系表述放置其中,即高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上级纪委对高校纪委的领导事项范围界定为“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高校纪委的领导”;同时配合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增设由上级纪委监委向高校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规定,后者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前者对高校党委进行监督,进而实现纪检监察对高校的覆盖,并强化纪委监委对高校的监督。在第15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面,增设规定视具体情况由高校纪委在院(系)党委设立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委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使得高校纪委监督体系得以在纵向上延伸,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机构组成得以合理完善。第15条对高校纪委的性质和功能作出界定,即“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将高校纪委的主要任务修订细化。一是将维护党章党规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合并在第一项中,添加在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反腐败等工作中起协调作用的规定,突出新时代从严治党的态势和反腐倡廉的要求。二是在监督方面,将党的组织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将履行职责纳入监督事项/行为范围,修订规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范畴的党员群众的监督,是纪检监督的重要补充,故该项添加规定“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确保群众监督和社会意见的反馈渠道。三是在案件处理方面,将高校纪委检查和处理的案件缩限在“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范围,以根据案件轻重简繁实现案件处理的适当分流;添加规定“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以落实相应责任制,通过问责倒逼党组织和党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四是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将保障的党员权利范围扩大,由“党的章程规定党员权利”改为“党员权利”,盖因将党员权利限定在“党的章程规定”范围有失偏颇,党章仅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其规定内容较为笼统,不可能涵盖党员的所有权利;添加规定对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为高校纪委的案件处理和党员权利保障提供程序保障,也表明高校基层组织具体工作方面的进一步规范化与程序化。

五、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创新发展

组织工作内容制度是与组织结构设置制度、组织职责配置制度并列的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三大板块之一,《条例》(1996)将高校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分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干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四方面,并专章对其予以规定。组织工作内容制度的创新发展,便集中体现为《条例》(2010)与《条例》(2021)对党员工作、干部与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四方面工作内容的补充、细化与完善。

(一)党员工作的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四章分4条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作出规定。在教育上,要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和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内容的教育,以提高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在管理上,规定“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做好党员民主评议,以表彰先进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在发展上,规定依照党员发展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党员;规定高校党委应建立党校,以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条例》(2010)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共6条在《条例》(1996)第四章的基础上作出重大修订发展,将党员服务和党员权利保障纳入党员工作范围。在教育机制上,对高校党组织形成建制委托,以推动高校党员教育机制和教育体系的建立完善;将教育内容中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指导思想,概括表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将党的基本纲领纳入学习内容。在管理上,添加规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以促进党员思想的进步和党性的增强;添加规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以鼓励和鞭策党员积极进步和巩固党的先锋队性质;对流动党员的编入和教育管理作出规定,在服务上,从原来的强调管理到强调服务关心,含服务党员与党员服务两个层面。在党员权利保障上,增设新项规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包括党务公开与知情权/意见权两个方面。在发展上,添加规定“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重点对象指引,确保发展对象的素质。

《条例》(2021)第五章将该方面的工作内容概括为“党员队伍建设”,对《条例》(2010)第五章作出全面修订,将新时代党员工作的若干经验总结到《条例》中,共6条分别对党员队伍建设中的党员教育、组织生活、党员管理、权利保障、培育发展、党校及其任务等六大问题作出规定。在党员教育上,一是修订教育内容使得党员教育的内容更全面,为党员党性的增强奠定教育基础;二是通过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组织生活上,对党员组织生活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如“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新增规定党员管理的若干具体机制,如“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在效果上要求“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在党员管理上,一是区分日常管理和流动管理,二是服务党员与党员服务上,通过构建相应的机制、平台和体系,便于为党员提供关怀服务,发挥党员对群众的服务作用。在党员权利保障上,提倡“发扬党内民主”。在党员发展上,在诸项党员标准中,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对象上添加“高层次人才”;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问题上,规定要“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同时规范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制度机制和渠道,“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

(二)干部和人才工作的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五章共3条对干部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重点等作出规定,尚未专条规定人才工作。在原则上,规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采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以及德才兼备的原则,统一管理党政干部。在程序上,中层干部的任免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且“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系级单位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干部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本单位普通干部工作,二是在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配备选拔上具有建议权和协助考察义乌。在重点上,突出对后备干部、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条例》(2010)第六章“干部和人才工作”将人才工作与干部工作并列,响应人才强国战略,分6条对《条例》(2010)第五章作出修订。在原则方面,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的操作原则和用人标准。在内容上,将干部教育添加到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中,同时将其审批本单位师生出国、晋升、毕业及其政治审查的权限收归高校党委。在重点方面,进一步强化后备干部的培养,添加规定“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将“少数民族干部”纳入重点培养选拔范围,将“非党干部”修订表述为“党外干部”。该章增设第26条规定人才工作,在原则上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在工作方法和具体目标上强调激励机制及其作用,在最终目的强调人才素质。

《条例》(2021)第六章在《条例》(2010)第五章的框架基础上,结合新时代的政治话语和改革要求,作出细化修订。在原则方面,强调干部管理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选任标准上,添加规定“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在选任干部的品质上,添加规定“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添加规定干部选任的追求或说目的,“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在程序上,进一步细化规定中层干部的选任程序,形成完善的干部选任程序机制,即“分析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听取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在内容上,添加强调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重点事项上,一是规定制定选拔制度,二是添加规定“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在人才工作上对人才政策、机制、环境、使用、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思想政治工作的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六章共4条分别对思政工作的主体、思政教育的内容和目的、思政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党务和思政工作人员配备等四方面作出规定。在思政工作主体方面,高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政工作,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作用,二者共同配合。在思政教育内容方面,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思政教育的目的是“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思政工作原则上要求“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思政工作方法上,要求“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出“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自觉走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在人员配置上,提出建立专职思政工作人员队伍,并对党务和思政人员的比例作出规定(1%)。

《条例》(2010)第七章分7条在《条例》(1996)第六章的基础上作出修订。在思政工作主体方面,将“广大教职员工”纳入配合发挥作用的主体范围,充实思政工作队伍,并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课以教职员工相应的思政工作义务;并对主体提出明确要求,即“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在思政教育内容中,添加概括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结合政治形势和价值观建设提出效果要求。新增第29条对思政教育的任务、途径、机制等作出规定。在思政工作的方法上,注重学校的稳定和对师生员工的服务。在人员配置上,通过总体规划、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配齐和充实党务和思政工作队伍。

《条例》(2021)第七章在《条例》(2010)的框架基础上进行重大修订,删去关于人员配置的规定,对主体、教育内容、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作出补充发展。在思政工作主体方面,修订强调“高校党委应当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概括为“群团组织”,将“学术组织”纳入到思政工作的配合发挥作用的主体范围,课以其相应的思政工作职责和义务。在思政教育内容方面,强调“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在内容上添加规定“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同时修订添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形式政策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等内容;在教育目的上添加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思政工作的任务方面,修订规定“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添加规定“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在思政工作的方法上,顺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添加规定要求“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

(四)对群团组织领导工作的修订发展

《条例》(1996)第七章“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分2条规定高校党委对群团组织的领导。一是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要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二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其正确行使职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发挥积极作用。

《条例》(2010)第八章沿用《条例》(1996)第七章,并将“学生社团”纳入被领导的群众组织范围,以期确保对种类繁多的高校学生社团的有效领导,推进高校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的规范化。

《条例》(2021)第八章在《条例》(2010)第八章的基础上有所修订,将“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修订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具体表现为需领导对象范围的扩展:一是将妇女组织、研究生会、学术组织三者纳入需领导对象范围;二是将群团组织分为群众组织、学生会、学术组织三类。前述纳入和归类,可以很好地涵盖高校内部的群团组织,实现需领导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六、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的创新发展

《条例》(1996)和《条例》(2010)并未专章对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保障问题作出规定,仅在个别条款中涉及领导和保障问题。如《条例》(1996)第26条、《条例》(2010)第31条。《条例》(2021)创新性地增设第九章“领导和保障”,将前两版条例中涉及到领导保障、机构保障、人员保障、监督保障等,结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经验和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具体实际,分4条对上述四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领导保障方面:强调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把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在领导责任上,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在具体分工配合上,要求“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教育工作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机构保障方面:在党和国家机关中,要求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党组(党委)“应当合理设置负责高校党建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各级党委教育部门“应当有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高校党建工作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在高校党委内部,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三是人员保障方面:在校领导配置上,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并对行政领导班子、校党委成员的组成作出规定;在党务和思政工作人员配置上,规定“高校应当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并对党务和思政专员的比例(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院系至少1至2名)、专职辅导员比例(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思政课教师比例(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是监督保障方面:在全体高校上,规定“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以政绩考核与高校竞争督促高校领导认真做好高校党建和思政工作;在高校内部,规定“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督促高校党组织书记落实党建工作;在责任追究上,“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结语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方向要同我国发展的现实目标和未来方向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5]。为确保高等教育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党对高校的领导,必须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形式,对高校党建以及高校基层组织工作,予以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三个版本《条例》的沿革修订,正因应党对高校的领导与高校党建以及高校基层组织工作的法治化发展趋势,它结合我国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在总则、组织结构设置、组织职责配置、组织工作内容、领导和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的修订完善和创新发展,逐步塑造并型构出一套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道路的高校基层组织工作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第二十七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EB/OL].新华网,2021-10-23.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8/17/c_1127769475.htm.

[2]  李斌雄,周阳.中国共产党的发展价值观新探——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体会[J].决策与信息,2021,(1).

[3]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 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答记者问[EB/OL].《中国组织人事报》微信公众号,2021-10-17.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19492729&ver=3033&signature=ODPgAIeKmN1jMiKOw0fBn6nSJQE9kUnSnVMN-tRc5FiISz-fqe8wlpuU5oC0Sy3SkzRChgQMZ-ROxNPwPoutVAJ*ZcJJA6MJwj3ygnu8dAkF*ER2jx*0Th4gOi1ETgt&new=1.

[4]  第二十七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王沪宁出席会议并讲话[EB/OL].新华网,2021-10-17.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1-08/17/c_1127769475.htm.

[5]  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21-10-25.http://dangjian.people.com.cn/n1/2016/1209/c117092-28936962.html.

[责任编辑:甘小梅  胡   梁]

 

 

[作者简介] 庞远福,法学博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党建)博士后。